5.投標報價時,投標人對其他項目費應遵循以下原則:
(1)暫列金額應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不得變動。
(2)暫估價不得變動和更改。暫估價中的材料暫估價必須按照招標人提供的暫估單價計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中的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必須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計日工應按照其他項目清單列出的項目和估算的數量,自主確定各項綜合單價並計算費用。
(4)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供應材料和設備情況,由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以及施工現場管理需要自主確定。
(三)規費和稅金報價
1.投標價的彙總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投標人的投標總價應當與組成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相一致,即投標人在進行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時,不能進行投標總價優惠(或降價、讓利),投標人對投標報價的任何優惠(或降價、讓利)均應反映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中。
2.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方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類型。根據價款是否可以調整,總價合同可以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定與支付時間。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時間。
承擔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辦法。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編製與核對、支付及時間。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3.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的方法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預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2)工程計量與進度款支付
①按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方法進行計量;
②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3)工程計量的原則
①對於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②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變化應據實調整,正確計量。
4.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當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量的計量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承包人應在每個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完成後向發包人遞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報告.
(2)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核對已完工程量,並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按時參加核實。
(3)計量結果的確認。
①如發、承包雙方均同意計量結果,則雙方應簽字確認;
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核對,則由發包人核實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
③如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核對時間內進行計量核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計量視為發包人已經認可;
④如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核對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核對的,則由發包人所作的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⑤對於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⑥如承包人不同意發包人核實的計量結果,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認為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包人收到後,應在2天內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5.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9)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後,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對,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當承發包雙方未在合同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的核對時間以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時間、支付比例作約定時,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6.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1)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後14天內核對完畢,否則,從第15天起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視為被批準;
(2)發包人應在批準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的14天內,向承包人按不低於計量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計量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3)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比例(或金額)扣回工程預付款。
7.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處理和責任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