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物權理論視角下的新觀察
借助公物權理論的視角,能夠幫助我們對當前中國的住房保障製度、土地利用製度、房地產調控製度及政府職能定位進行如下全景性的觀察:
第一,土地作為一種稀缺的國有自然資源,屬於公物的範疇。在私有製國家,土地可以成為私人所有權交易的標的。而在公有製經濟製度下,除集體組織以外,城市公民並無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其他途徑。因此國有土地作為全民所有的財產就應當為全體社會成員所共同分享。土地使用權出讓也不能被看作像礦產、水域等其他自然資源那樣僅具有單純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屬性,畢竟公民可以不依賴於礦產、水域和灘塗,但必須依賴於土地方可安居樂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將原本供公眾利用的公物通過特許獨占使用的方式而發生的價值轉換。那麼當土地被政府以出讓使用權的方式轉化為開發商或者購房人的特許獨占使用之後,實際上是在以排斥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分享土地的權利來換取土地收益金。那麼,這筆收入就理所應當的用於對其他社會成員居住條件的合理補償。換言之,政府不應當是土地收益的唯一受益權人,同時也應當是土地這種公物的支配人和分配者。政府應當將土地收益所得的財富以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反哺給其他未獲得獨占使用的社會成員,或者至少在填補其他公共服務所需之財政開銷不足之後,將這筆受益的部分轉換為可供其他公民分享的公物方式來達到補償之目的。
第二,公民作為土地收益金的受益權人,享有通過合理與合法的途徑分享這筆財富的公法權利。相應的,政府也承擔著滿足人民分享期待的行政職責。政府應當以住房保障者的角色,通過各種住房保障性質的公物供給,來達到對那些無法通過自購商品房滿足居住條件群體的必要幫扶,從而實現公眾最基本的安居需要。換言之,如果說政府作為調控者的角色對房地產市場的幹預是一種權力身份,那麼在以公共住房保障供給者的角色存在時,所強調的反而是一種義務或職責的身份。由此,我們並不能強求政府一定要抹煞價值規律和市場競爭來強行限製商品房價格,但我們卻能夠要求政府履行住房保障義務進而實現公民對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公法權利。
第三,在中國住房製度改革的背景下,過分膨脹的商業房地產泡沫已經形成了一把雙刃劍,商品房價格的虛高與人民對住房安居的渴望背道而馳,以政府的權力大棒來打擊房地產市場將會形成另一種恐慌與危機。更為重要的是,在人民被迫承受著巨大的住房經濟負擔的同時,地方政府的利益湧動已經成為房地產高速發展進程的始作俑者與直接獲益人。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所要求的“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審判自己的案件的法官”已經為我們敲響警鍾,如果無法割裂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之間的裙帶關係,人民就顯然不能指望依靠政府對商品房價格的控製來獲得真正的安居。按照公物權理論,公物所有權人不限於國家,在集體財產甚至個人財產上都有設立公物之可能。因而,一個可資借鑒的割裂上述裙帶關係的舉措,便是打破以國有土地作為保障性住房用地唯一供應源的局麵,以期阻斷政府在出讓國有土地過程中的利益關聯。
(三)對現有住房保障製度的新審視
我國現有的住房保障模式是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為主線的。從受益人的惠及麵來看,廉租房主要是麵對城市住房困難的貧困家庭,經濟適用房則是麵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然而,這種現行的供給方式存在較為明顯的缺陷。
首先,廉租房由於租金低廉,因此必然會受到房源的限製,如果僅依靠政府以國家財政來供給土地和修建廉租房,將給政府背負上較重的財政壓力。同時,由於貧困人群的收入水平增幅有限,一般很難在短期內具備購買商品房的經濟能力,故廉租房的換手率較低。換言之,廉租房無法滿足更大範圍人群的反複使用,無法實現公物利用權的廣泛性、普惠性價值追求,也就無法通過這一保障措施對房地產市場形成實質性的調控影響。此外,現有的廉租房還存在諸如住房條件較差、保障手段單一、社區隔離現象嚴重等問題[3]。
其次,對於經濟適用房而言,這種住房保障模式是以所有權的轉移來完成公物給付的。也同樣存在類似廉租房製度所帶來的的諸多問題。如政府負擔過重,房源選址不當、供給資源有限等[4]。另一方麵,這種住房保障模式是以一次性消耗社會有限資源為代價的,隻能滿足一小部分人群的一次性需求。過高的市場交易規製成本同樣阻礙了購房者由經濟適用房向商品房的流轉。不僅如此,隨著普通商品房價格的高位運作,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也一路水漲船高,加之現有的監管手段並非嚴謹,其結果要麼造成原本就不富裕的低收入家庭在購房後生活質量嚴重下降,要麼由於低收入家庭無法承擔購房經濟負擔,進而被其他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特權群體享用,出現諸如開著寶馬買經濟適用房的荒誕場景[5]。
最後,無論是廉租房還是經濟適用房,都存在著惠及麵過於狹窄的問題。除了對貧困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界定較為明確以外,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相互之間的界限並不明顯。而現有住房保障模式的惠及麵集中於貧困和低收入家庭,將使得大量介於高收入與低收入之間的中等收入家庭不得不直麵高昂的商品房價格。不容忽視的是,這些中等收入家庭在購買了昂貴的商品房成為“房奴”之後,其生活水平實際上已經降至低收入家庭的標準。
綜上所述,在公物權理論的指引下,為廣大社會成員提供公共住房保障成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從國外住房保障製度的實踐來看,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住房保障性給付的深度與廣度,與該國之商品房價格指數及其穩定程度密切相關。可見,對待現有的房地產市場的正確態度應當是“宜疏不宜堵”。與其通過那些沒有實際效果的調控政策與空洞的承諾來“欲蓋彌彰”,倒不如建立一個全新而科學的公共住房保障體係來給需求過於旺盛的房地產市場降溫。這並非是舊有全民福利住房政策的“複辟”和“倒退”,而是對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是政府職能的應然回歸。公共住房保障體係一方麵將成為商品房市場無法實現的公眾基本需求之有益補充,防止在社會財富二次分配過程中的馬太效應。另一方麵將緩解人民對商品房市場的過分依賴,幫助過熱的商品房經濟實現高位之後的“軟著陸”。從而真正實現當代政府以人為本,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服務型行政理念。
三、公物權理論視角下住房保障製度的完善
寄希望於完全依賴國家公物給付來實現全民安居,與寄希望於完全依賴房地產市場來實現安居一樣不現實,前者更可能導致向舊有的全民福利住房製度的全麵倒退!公共住房保障體係隻是對商品房市場的有限補充與疏導,其潛在目的是引導商品房價格處於一個較為合理的區間之中,滿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實現無縫鏈接。但在商品房價格仍處於高位運行之際,如何實現對不同社會階層住房需求的持續性、長效性滿足呢?這需要我們轉變固有的思維,從公物權的視角對現有住房保障模式進行必要的修正。
(一)住房保障模式中普惠性視角的轉換
在公物權理論中,人民平等的享有對公物供給分享的公法權利,這種權利行使的前提是公民無法僅依靠自我努力實現的利益需求,體現了人民對國家的依賴和國家對人民的幫扶。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發現,以目前商品房的高位運作,能夠承擔現有房價卻並不會因此降低生活水準的隻有為數不多的高收入階層。低收入階層本來就無法在短期內購買商品房。由此,昂貴的商品房價格就由中等收入階層無奈的承擔下來,即所謂的“剛性需求”。事實上,中等收入階層的家庭還應被進一步細分為兩個群體,一類為需要改善住宅環境的群體,這個群體大多都已經擁有至少一套住房,隻是需要通過購買更大更好的商品房來改善居住條件,現有的商品房價格對於這一群體的壓力並不大,畢竟通過出售原有的住房,可以抵消部分的新購商品房價款。另一類則是城市中大量存在的無房中等收入群體。這部分群體較為年輕,且原本就沒有住房,隻能租房以獲得棲身之所。當麵臨著婚姻、育兒、事業所帶來的對住房的迫切需要,加之房屋租金的不斷上揚,迫使這部分人群不得不去購買商品房。值得注意的是,當商品房價格處於較為合理的區間時,以這一人群的收入水平,依靠自力更生來購買商品房原本不會給他們帶來過重的負擔。然而,在目前商品房價格增幅遠超收入增幅水平的境地下,這部分人群就成為了社會中最為尷尬的群體。首先,他們無法滿足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給付對象標準,被拋棄在住房保障體係之外。其次,日趨高漲的租金給他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使其萌生租房不如買房的無奈之念。最後,婚姻、工作等對住房的應然需要接踵而至,原本經濟基礎就很薄弱的他們不得不考慮通過親人的資助加上商業貸款的方式來購買商品房,被迫披上“房奴”的外衣,生活水平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