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牟利性網絡謠言的危害及其法律治理研究(2 / 3)

(二)牟利性網絡謠言促成非正當謀生群體的滋生

據不完全統計,僅2013年1月至10月,經媒體公開的40起網絡造謠案件中,當事人造謠的目的包括六種情形,其中吸引關注的占15%,賺取粉絲的占30%、非法牟利占30%,報複泄憤的占12%、發泄不滿的占12%、尋開心的占8%[7]。可見,當事人的造謠目的中“直接”非法牟利的就占到30%,其實“吸引關注”、“賺取粉絲”的目的背後,還有一些是為了先賺名氣,而後再非法牟利的也不在少數。事實上,利用網絡謠言牟利,已經成為一批網絡大謠、網絡推手、網絡水軍謀生的方式。基於他們謀生的不合法性、非正當性,我們可以稱之為利用網絡牟利的非正當謀生群體,這些人有計劃有組織地策劃議題、虛構事實、左右輿論、操縱民意,以達到牟利的目的。

(三)牟利性網絡謠言扭曲社會公眾的價值觀

牟利性網絡謠言出於精心策劃編製,其帶來的後果是:真相變成了謠言,謠言變成了真相,以至於社會公眾無法辨識哪是真相,哪是謠言?長此以往,公眾對國家、對社會,乃至對家人朋友都會產生不信任感,他們的社會價值觀因此受到嚴重的扭曲。尤其是對於青少年網民,對於誇張的、刺激的、重大的信息非常敏感,他們對信息真偽的辨別能力遠遠低於成人,無法正確評估虛假信息的危害程度,其價值觀在惡劣網絡謠言的侵蝕下,極容易受到嚴重扭曲。為了吸引“眼球”,進一步獲取高額利益,網絡推手往往將時代英雄和道德楷模作為攻擊目標,如秦火火2013年4月在網絡上發布嚴重詆毀雷鋒形象的信息,信息稱“雷鋒1959年為自己添置的皮夾克、毛料褲、黑皮鞋等全套高檔行頭,皮夾克、毛料褲、皮鞋加起來當時在90元左右,而當時雷鋒一個月才六塊錢。”眾所周知,雷鋒精神從60年代以來已經成為中國一代又一代弘揚的主流價值觀,是社會的共同信仰和理想追求。詆毀雷鋒形象的謠言扭曲了青少年對雷鋒精神的正確認識,如不及時引導,會使青少年對社會各種美好的事物產生質疑和迷茫[8]。此外,那些被網絡大謠策劃而“走紅”的幹露露、鳳姐等人,價值觀已經扭曲,他們毫無羞恥,甚至於將社會公眾的罵聲作為自己“走紅”的籌碼,這種價值觀誤導青少年,阻礙青少年弘揚正氣的價值觀形成。

(四)牟利性網絡謠言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牟利性網絡謠言往往是故意虛構事實編造的,為了達到轟動效應,他們往往會不擇手段,盡可能的渲染,使人們確信無疑,從而撈取利益,因此,相對於其他網絡謠言,牟利性網絡謠言更容易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針對一些突發事件虛構的網絡謠言,極易引發公眾的恐慌心理,威脅社會穩定。如據新華網報道,“秦火火”第一次造謠將矛頭指向了“7·23”鐵路交通事故。他發布微博稱,“7·23”甬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後,意大利籍乘客獲賠3000萬歐元。通過這次造謠,一心想著“要掙錢先掙名”的“秦火火”初嚐甜頭,盡管這一微博在兩個小時內立即被刪除,但轉發量高達1.2萬次,粉絲增長1500人[9]。此外,針對食品行業的牟利性網絡謠言,更容易引發公眾的不安和社會的不穩定。“網絡推手”為了牟利,往往受雇於一些企業,利用網絡的開放性、匿名性,炒作商業話題,惡意打擊受雇企業的對手,既破壞了正常的商業競爭秩序,同時讓消費者心生不安,破壞社會穩定局麵。如“聖元奶粉性早熟事件”就是蒙牛乳業安勇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周密策劃出來的,是專門針對伊利QQ星兒童奶、嬰兒奶粉策劃的一起蓄意破壞活動。不僅使伊利QQ星產品的公眾形象受損,而且讓眾多QQ星兒童奶、嬰兒奶粉的消費者產生了多時間內揮之不去的心理陰影,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有序[10]。

三、牟利性網絡謠言的法律治理路徑

(一)強化規製網絡謠言法律的威懾力

網絡造謠、傳謠的違法成本過低,大量網絡造謠行為在事後不受法律追究,或者雖然受到法律追究,但處罰過輕,是利用網絡謠言牟利行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用薛蠻子的話來說,“抓進去關幾天就能放出來”,很顯然表明法律對網絡謠言的治理過於溫柔,對造謠、傳謠者無法形成應有的威懾。可見,采取有效措施,增強規製網絡謠言法律的威懾力,才能有效防範牟利性網絡謠言發布、傳播的幾率。刑罰是實現法律威懾力的有效路徑,加大其處罰力度是降低網絡謠言發生幾率的有效保障。從理論和實踐層麵分析,在追究網絡謠言的刑事責任方麵,立法中應當適度延長與相關罪名配套的刑期。當前,《刑法》中打擊謠言的條款,是基於以往傳統的“口口相傳”謠言設置的。隨著網絡社會的到來,謠言借助網絡平台,在幾小時甚至幾分幾秒時間內傳遍世界的每個角落,產生出比傳統謠言多幾十倍、幾百倍、甚至幾千倍的社會危害。根據“責任相稱原則”在刑罰領域中演繹出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法律責任的大小、處罰的輕重應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輕重相適應,做到“罪責均衡”、“罰當其罪”,通過懲處違法犯罪行為人,發揮法律責任的積極功效,教育違法犯罪行為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有利於預防網絡謠言牟利行為的發生。如《刑法》第221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期,即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實踐中,網絡謠言導致隆回金銀花、QQ星兒童奶等嚴重滯銷,甚至整個產業衰落的情形已經出現,屬於“特別重大損失”,仍然以兩年有期徒刑追責,顯然過輕,無法有效打擊網絡謠言,建議列作“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後果”的情形,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消除規製網絡謠言法律法規之間的衝突

對於“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的情形,《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發布)中設定的罰則是:“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對此,《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25條則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很明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的處罰強度與範圍明顯超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也即二者間產生了“法律衝突”。正如有學者指出,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一般說來,隻要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係在一起時,法律衝突便會發生[11]。上述法律自相衝突產生的嚴重後果是,不僅破壞到調控網絡謠言法律體係的整體協調,還會出現針對網絡謠言予以行政執法的“同案不同罰”現象,引發輿論風波。因此,根據網絡謠言的發生、發展規律,修改《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關罰則,使二者協調一致,是有效打擊網絡謠言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