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渠道化”內外聯姻對我國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及對策(3 / 3)

3.2 四項基本對策

一是以技術合作為條件,強化“技術聯姻”溢出效應。(1)重點支持聯合研發式的國際合作。加大對技術合作稅收與配套資金支持力度,支持國內企業與外企聯合研發共性關鍵技術、開發新產品和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2)依托大項目強化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技術合作。在國家或地方的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的招標上,明確要求國外企業必須聯合國內企業參與投標,並以技術合作作為主要合作內容之一。(3)鼓勵外企以技術入股方式與國內企業合作。鼓勵具備明顯研發優勢的國外企業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國內企業。

二是以創新發展為核心,鼓勵本土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1)鼓勵優勢企業加大自主創新力度,集聚創新資源,發揮帶動作用。通過稅收、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領軍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整合產業鏈上下環節,創新資源,加強協同創新,突破關鍵技術,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體係。(2)鼓勵大企業“走出去”。鼓勵國內龍頭企業,尤其是擁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實力的上市公司,選擇新興領域具備研發優勢的國外企業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實現優勢的互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3)減小對非創新性企業的支持力度。對實質上作為國外企業渠道的國內企業,提高資金、政策、項目等方麵的支持門檻。

三是以扶優扶強為原則,推動本土企業做大做強。(1)扶持優勢企業做大做強。麵向傳統優勢行業和新興領域遴選一批有特色、有技術、成長性強的企業,通過資金支持、政策傾斜等方式重點扶持。(2)支持企業加強合作。鼓勵同行業本土企業相互整合和協同合作,做強一批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整體發展,獲取市場競爭優勢。

四是以信息安全為前提,加強國際合作審查。(1)加強國際合作審查。從限製競爭的聯合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信息安全等多維度進行全麵審查,對不利於我國產業可持續發展、危及國家信息安全的國際合作提高警惕。(2)注重國際合作中的信息保護問題。建立信息保護行業準則,在國際合作中進一步明確信息管理者、獲得者和獨立測評機構等的職責;盡快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主權安全的國際合作加以控製。

參考文獻

[1]張靜芳,孫劍.跨國公司在華當地化策略的新趨勢

[J]國際經濟合作,2012,(3).

[2]趙建剛.外商投資企業在華並購的本土企業應對策略[J].國際經貿,2012,(9):49-50.

[3]段紅華.跨國公司對我國經濟安全的威脅與對策[J].中國證券期貨,2012,(3):73-74.

作者簡介:陳陽(1984—),女,江西人,供職於工信部賽迪智庫軟件與信息服務業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信息技術服務業、雲計算、數字內容服務產業。

(責任編輯:周 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