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是大宋比較完善的一套刑法體係,有刑有罰,但仍然很原始!而最具特色的就是大宋朝發明的“刺配法!”
隋唐以後,五刑製基本為以後各朝代繼承,成為官方明文規定的刑罰體係。為此,解決流刑三等懲治力度的不足也成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課題。到了宋代,則發明了獨具特色的刺配法,並得到了充分發展。
所謂“刺配”,就是集刺、杖、流於一身的刑罰,是指臉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後流配充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麵,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這種黥刑是跟當時的社會發展有關係的!
本來以笞代黥在北朝時已形成定製。隋唐兩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後晉刺配的創製,實際上是黥刑複活的標誌,而在五代之時紋身又作為一種時尚而流行與社會當中,當時的宋人男女多有紋身,這種紋身的發展也體現在了刑法之上。
而作為刑罰來講所有的一些措施則全是明文規定的身體處罰原則卻沒有財產處罰原則,這完全是有當地的官府自行衡量,這就給很多人製造了可乘之機,往往各地出現了很多的濫刑和酷法之事,剝奪別人的財產中飽私囊之事屢見不鮮。
而太祖之時本有規定罰分兩處,身財不能混用,但在封建皇權的思想之下,還沒有完全的民法和民事糾紛專門的解決之法,往往經濟糾紛當中還要參雜著很多身體的處罰,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
宋代刑罰製度沿製,仍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創設,使其刑罰製度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有細有粗是古代刑罰的標誌,像“折杖法”在規定上就連行刑的杖子的尺寸,多寬多厚,對應的刑罰打多少下,打在什麼位置都有詳細的規定。
但對於很多並不適宜刑罰處罰的民間糾紛則沒有規定或者本就粗糙的很,刺配之刑到了後來就濫用了,那個時候很多的勞役都是要流刑的犯人來做的,因為官府要遵從太祖皇帝“農忙時節不充役”的規定的。
刺配之濫用最嚴重的時候各地流刑曾高達六十多萬人,這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邊境地區的暴動起義也是緣由在此,但在蕭明大量的使用俘虜勞工之後,這種現象漸漸的少了起來,因為已經有了更為廉價的勞動力了!
但牽扯到了流刑刺配上,官院門在處理一些官司的時候也慢慢的改變了動輒就此配的習慣,而在此時,大宋皇帝高宗趙構想要進行金融斂財的策略了,那麼這就牽扯到了整個民法體係的一些根本問題了,自然而然的就會要改變《宋刑統》。
也就是說這要朝廷和國家要有專門的法律條款出來了!高宗趙構雖然聰明,但要完全自己一個人就編一套法律出來還是很為難的,所以這事要讓蕭明來給建議,但蕭明也不是法律專業出身,他隻能大概給一個方向而已,於是這樣的事情就被交到了秘書省,由一幫才智之徒去編撰了,這正好是建立整個大宋朝立法機構的好機會。
行政、立法和司法製度的建立是一個國家現代化的標誌,蕭明也肯那個太著急了,但這個目標和方向總是沒錯的,再著說,蕭明倒也沒有是用什麼強硬的手段,而是因勢利導而已,很多想法和措施那都是皇帝自己想起來的!
大宋朝目前正在處於一個轟轟烈的改革當中,這種改革既可以說是潛移默化的也可以說是大刀闊斧的,政治的變革會牽扯到社會發展的方方麵麵,這也從而改變了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在燕京的大金政權卻有開始蠢蠢欲動起來。
由於駐紮在前線的大宋軍隊調動,自然會被金國和劉豫的軍隊發現,本來他們很奇怪,但後來發現,大宋的確是在向後方調動軍隊,這就直接造成了對敵前線的兵力單薄,再加上他們放在大宋國內的探子回報,說是蕭明回歸正在對大宋朝的朝政進行改變,這似乎是宋朝朝政不穩的跡象!
金國對此做出了如下的判斷,首先大宋朝政壇動蕩是一個絕好的機會,假如大魔星蕭明整頓了大宋的朝政之後,那麼下一步肯定會對金國動手,這種事情絕對不能允許發生,再加上大宋前線兵力調動,這正是一個發動秋季攻勢的絕佳的時機。
所以金兵元帥完顏宗弼糾集了十萬金兵和三十萬劉豫的軍隊開始對整個黃河以南的宋軍發動了全麵進攻,秋季攻勢一開始首當其衝的就是河北招討司和河東製置司所掌管的河北兩路的義軍人馬,結果是河北義軍近十二萬人馬在付出了慘痛代價之後,南渡過黃河撤退。
完顏宗弼親率十萬女真鐵騎從大名府出發經相州向南,直逼徐州,完顏昌則對黃河以南的山東境內進行騷擾性的進攻,目的是牽製京東東路宋軍精銳,而劉豫手下大將統兵二十萬從河南府西京出發直逼穎昌府!
宋軍由於剛剛經過了調防,熟悉前線的主帥和將領也剛被替換,一時之間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防禦,被迫不斷後撤,宋軍在應天府駐守的軍隊在陳留等地更是被金兵合圍,損失慘重退守徐州據堅城而守!而此時大將劉琦則剛剛趕到徐州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