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辯論中,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對施先生說:“海事法有6年的追訴期限,對嗎?”
施先生驚訝地看了法官半晌,然後率直地說:“法官,海事法沒有追訴期限。”
“頓時,庭內安靜下來,”施先生後來在班上講述他的經驗時說:“氣溫似乎一下降到了冰點。法官是錯的,我是對的。而且我也如實告訴了他。但那樣並沒有使他變得友善。我仍然相信法律站在正確的一方。我知道我講得比過去都精彩。但我卻由於沒有使用外交辭令而犯下大錯:當眾指出一位聲望卓著、學識豐富的人錯了。”
很少有人具有邏輯性的思考。我們大多數人都有武斷、偏見的毛病,都有固執、嫉妒、猜忌、恐懼和傲慢等缺點。因此,如果你很想指出別人所犯錯誤時,請每天在吃早餐前坐下來,讀讀下麵摘自詹姆士-哈維-羅賓森教授在那本很有啟示性的《下決心的過程》一書中中的這段文字:
“有時候,我們會在毫無抗拒或被熱情淹沒的情況下改變自己的想法,但是如果有人告訴我們,我們錯了時,我們反而會遷怒對方,更加固執己見。我們會毫無根據地形成自己的想法,一旦有人反對我們的想法時,我們就會全心全意維護自己的想法。顯然我們珍視的並不是那些想法,而是我們的自尊心……‘我的’雖是個簡單的詞,但在做人處世的關係中是最重要的,妥善運用這兩個字才是智慧之源。不論你是說‘我的’晚餐,‘我的’狗,‘我的’房子,‘我的’父親,‘我的’國家或‘我的’上帝,都具備相同的力量。我們不但不喜歡說我的東西不好,也討厭別人糾正我們某些知識的錯誤……我們習慣於相信以前相信的事,但如果我們相信的事遭到了懷疑,我們就會找各種借口為自己的信念辯護。結果,我們所謂的多數推理,都隻不過是讓自己相信以前相信的事物的借口。”
卡爾-羅吉斯是傑出的心理學家,他在《如何做人》一書中寫道:“我發現,嚐試著了解別人是一件很有價值的事情。你或許會覺得我這樣說很奇怪。我們真有這樣做的必要嗎?我認為有這個必要。我們聽別人說話的大部分反應是評估或判斷,而不是試著了解這些活。在別人述說某種感覺、態度或信念的時候,我們幾乎立刻傾向於判定他說的是否好、是否正確。而很少讓自己真正去了解這些話對其他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意義。”
有一次,我請一位室內設計師為我家布置一些窗簾。但當我看到賬單時,不覺大吃一驚。
幾天後,一位朋友來看我,她見了那些窗簾並問起價格,然後得意的說:“什麼?太過分了,你讓他占了大便宜。”
她說的的確是實話,可是沒有人想聽別人羞辱自己判斷力的實話。因此,身為一個凡人的我開始為自己辯護。我說貴的東西終究有貴的價值,你不可能以便宜的價錢買到品質既高又有藝術品位的東西,等等。
第二天我的另一個朋友來時,很熱心地讚揚那些窗簾,並說她希望自己家裏也能買得起那樣精美的窗簾。我的反應和前一天完全不同。“說實話,”我說,“我自己也買不起。價錢太高了,我真後悔訂了它們。”
我們也許會對自己承認所犯的錯誤。當對方處理得很巧妙而且和善可親時,我們也會對他承認,甚至自豪於自己的坦白率直。但如果有人想把難以下咽的事實硬塞給我們……那可真難辦到!
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當時最著名的《紐約論壇》主筆荷瑞斯-格裏萊,強烈反對林肯的政策。他認為以論戰、嘲弄、咒罵的方式能讓林肯同意他的一件。他日複一日地攻擊林肯,就在林肯遇刺的那天晚上,他還發表了一篇尖刻而又粗暴的攻擊林肯的文章。
但是這些尖厲的攻擊並沒有使林肯同意格裏萊的看法。嘲弄和咒罵是永遠辦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