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職務權利的特征及把握原則
新聞觀察
作者:曾建輝
目前,記者在進行信息采集與新聞報道時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遭遇“被打”、“被告”、“被通緝”,成為公認的高危職業。分析研究記者的職務權利,洞悉其特征,對於保證新聞記者正確行使權利,保障其新聞工作順利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記者職務權利的概念界定
所謂記者職務權利,主要是指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在擔任信息采集與新聞報道工作時依法行使的權利和享受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7條、第35條等關於知情權、監督權、批評建議權的規定和關於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規定等,都為記者行使職務權利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①其他法律,如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廣告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記者職務權利與新聞報道的條款。
早在2008年,新聞出版總署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采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②2010年修訂通過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也對新聞記者的工作性質、職務權利做出了明確的界定,明確了記者在新聞機構工作擁有的新聞采訪、編輯、報道的職務權利。同時,各地也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規,有保障記者自由采訪權的、有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這些法規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職能部門不僅不能阻擾記者采訪而且要提供便利,為充分發揮新聞記者的職能提供了保障。
現階段記者職務權利的特征
記者職務權利作為一種源自公民新聞自由權的職業權利,由於時代的發展與媒體環境的變化,具有不同於其他職務權利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從權利行為實現主體來看,記者職務權利具有複雜性
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迅速發展,網絡媒體已經成為新聞傳媒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一些網絡媒體是沒有采編權的,無法行使記者職務權利。但是,在目前現實生活和媒體工作中,全民記者時代初露端倪,網絡記者往往比傳統媒體記者發出了更多的第一手消息,製作了更多的報道。這就帶來了記者職務權利行使主體認定上的困難。此外,在微博等自媒體廣泛應用的今天,記者的個人身份和職業身份是緊密地融合在一起的,二者的衝突也被無限放大。如何區分記者的個人與職業身份、如何辨別其網絡行為是否屬職業行為,這都是管理上的難題。所以,目前記者職務權利主體具有相當的複雜性。
2.從權利行為實現手段來看,記者職務權利具有非強製性
我國雖然有一些專門法規對記者的職務權利予以規範,但並沒有授予其職務行為的公權或特權性質。記者的身份不屬於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記者的職務權利不是履行公職,不具備公權力的特性。因此,記者的職務權利具有非強製性。記者在履行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批評權等職務權利的時候,不得侵犯公民包括自由權、隱私權在內的合法權利。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占據強勢一方的新聞記者在進行職務行為時要牢記這一點,以防止新聞侵權、越權事件的發生。
3.從權利行為實現方式來看,記者職務權利具有限製性
記者職務權利需承擔相應義務,具有限製性特征。一方麵,記者在履行職責時,要維護自身作為社會公民與特殊職業群體成員所擁有的權利;另一方麵,也要嚴格履行法律義務,包括對國家、社會和普通公民 (自然人、法人)的義務。比如記者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或打擊報複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同時,記者職務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利益,要受到保護人格權、保護個人隱私權的限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