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用語失當是法律之痛
新聞觀察
作者:趙明波
近來在一些媒體上出現了多條涉及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政府領導人員的消息,雖然事實均屬於負麵,且敘述清楚,但在報道因事處理當事人情況時屢屢出現違法之語。
如2012年11月1日《京華時報》中“漢陰縣人民法院院長盧××說:‘法院已報縣政府將其(蒲溪鎮法庭庭長)停職’”;2012年12月5日《法製晚報》[微博]中“雙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孫××雙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3年3月25日《南方日報》中“佛山市委同意,免去陸××同誌的佛山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免去陸××同誌的高明區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相關通知已於22日印發”;2013年4月24日,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報道:四川省蘆山縣清仁鄉副鄉長楊××因在抗震救災中工作不力……今被就地免職。諸如此類的例子還有不少,讀者乍一看,一般都會為相關地方果斷作出的決定、決議叫好,卻不知上述事例在主體上、程序上有悖於法律規定,真可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如果據媒體報道所述,一位縣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竟然說出將法庭庭長報請縣政府停職的話,那就太令人失望和貽笑大方了。我們實行和堅持的是黨管幹部原則,但也不能不分對象、不分場合地千篇一律表述為某級黨委免去某同誌的職務,甚至還就地免職,更不能把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某人人大代表的職務這類錯話公之於眾。因為,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的規定,對應屬於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選舉、任免或接受辭職範圍的人員,黨委提議後交由人大按法定程序辦理,換句話說,前者行使內部工作程序的建議權,後者才能最終對外公開行使決議決定權。人大代表若違法違紀,必將受到辭職、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罷免等的懲戒,豈有被人大常委會免職一說?法庭庭長若被縣政府停職,那就更顯荒唐了。
我們的媒體特別是主流媒體,在宣傳報道有關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疇的新聞事件時,必須先把法理關係、法定程序弄清楚,切莫以為隻是一則新聞消息而已。人大新聞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關乎黨的形象、關乎法律權威、關乎人大是否依法履職,因此,記者、編輯在采寫和編發此類稿件時務必做點功課,增強法製意識、人大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