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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聞報道需依法規範的一些用語

新聞與法

作者:李伯鈞

人大工作法律性強。實踐中一些有關人大工作的用語不準確或者不夠嚴格,需要依據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等的規定加以規範。以下是一些不規範的說法:

1.“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製度”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製度有密切聯係,但不是一回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以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整個政權體係和組織製度,是包含了各級人大以及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和相互關係的製度,是包含了黨與人大、人大與人民、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能劃分關係等的製度。

2.“人大常委會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簡稱。隻有人大才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人大常委會機關一般是指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包括辦公廳(室)、有關工作委員會、人大專門委員會下設的機構等,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班子和服務班子。

3.“人大是本行政區域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隻是全國人大,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4.“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

應當講人大常委會主要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不限於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每屆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是到下屆人大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

5.“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立法權”

立法權隻屬於一定級別或者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而不是全部。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以及全國人大授權的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才享有立法權。

6.“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法律的實施”

憲法實施的監督權隻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的遵守和執行。

7.“審查計劃、預算的調整和變更”

不能把調整和變更放在一起講,也不能籠統地講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8.“對××法組織執法檢查”

應當講是對××法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的主體則是人大常委會。

9.“人大常委”

這種說法使人搞不清楚是人大常委會還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不同於人大常委會委員,前者還包括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或者主任、副委員長或者副主任、秘書長(縣級人大常委會沒有秘書長)。

10.“人大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沒有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的是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大常委會在法律上沒有常務副主任的說法,人大常委會的秘書長不同於代表大會會議的秘書長。

11.“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應當是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12.“人大工作委員會”

人大沒有工作委員會,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大根據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是在性質、組成、作用上都不同的機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與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也不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