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司法關係”的法社會學解讀
新聞與法
作者:馮晶
提出新的研究路徑
關於如何平衡“言論自由”(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話題興起於上世紀初期,得到了司法界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關於此的論文多如恒河沙數。
然而,討論眾多未必意味著討論足夠深入。事實上,關於此話題的傳統研究始終停留在一個較淺的層麵,來回往複論證,卻無法再進一步推進。這些研究或是單純地對某國製度進行介紹和解讀;①或是直接從理論層麵(結合當前國家大政方針)提出我國的製度設計建議。②
不可否認,此類研究在問題提出的初期尚有其特殊的意義。但是,隨著研究的一步步深入,這種單純的“法解釋學”和“對策法學”由於忽略了法律製度背後複雜的社會成因,已無法對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解讀和思考。
故此,筆者擬提出一種法社會學的研究路徑。這種研究將法律置於其社會背景之中,去探討法律製度與其他社會因素之間的深刻關聯。本文還將結合比較法研究,通過對澳大利亞和美國有關“言論自由(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製度比較,展示出兩國差異背後的種種考量以及其與眾多社會深層因素之間的牽連關係。這種法社會學角度的剖析方式就如同“愛麗絲的兔子洞”——將為這一研究領域開啟一個新的角度,讓這些曾被反複介紹過的國家和製度呈現出不一樣的事實,以帶給人新的啟示和理解。此外,文章結尾還將結合中國的現狀進行論證,以有助於深入思考:什麼是中國的現實?我們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法?
兩國製度比較
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媒體法雖然都來源於英國,但曆經百年發展,現在兩國均有不小改變。概括來講,美國采取的是“司法避免媒體影響模式”;而澳大利亞則更傾向於“司法限製媒體模式”。③即,在前者,是要求司法體係調整自己以適應無處不在的媒體;④而在後者,則是媒體應適應和調整自己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實施。⑤具體區別如下:
1.“審判公開”、“言論自由”以及“司法公正”排序上的差別。這三種基本價值的順位體現了製度設計基本理念的差異。在澳大利亞,源於普通法的傳統,其十分重視“司法公正”。但它認為“司法公正”的具體運行和實施需要依賴於“審判公開”的監督。因此,在澳大利亞,這三者的順位是:“審判公開”優於“司法公正”,最後才是“言論自由”。而美國則將保護言論自由提到了相當的高度。因此,在美國總體而言,“言論自由”和“審判公開”的分量要重於“審判公正”。⑥
2.具體製度的差別。在平衡媒體與司法的關係上,主要存在三種性質的機製:“威懾性製度”,即通過事後懲罰來敦促媒體在事前便不得不小心謹慎;“禁止性製度”,是在事前通過發布“緘口令”等方式來禁止媒體將信息披露給大眾;最後一種是“補救性製度”,此類措施主要考慮如何在報道已發布,影響已造成的情況下通過“推遲審判”或“更換陪審團成員”等與不針對媒體的外圍製度來保障司法的公平運行。
因為美澳兩國對前三種基本價值的權衡不同,所以在這後三項具體製度的側重和使用上便存在著極大的差異。
先分析澳大利亞。在該國,最受重用的是“威懾性製度”。相較之下,“禁止性製度”則受到了較為嚴格的限定。這主要時因為澳大利亞將“審判公開”視為最重要的價值,所以並不提倡事前對報道予以強行的阻攔。此外,“補救性製度”在澳大利亞的使用也遠沒有美國頻繁。⑦
相反,在美國,“補救性製度”被視作最主要的製度,使用率非常高。而“威懾性製度”和“禁止性製度”則受到了嚴格的控製。⑧具體而言,美國法院對“威懾性製度”采取了相當嚴格的態度,媒體報道必須達到對司法會造成清晰(clear)、現實(present)、極其嚴重 (extremely serious)並且急迫(imminence)時方可使用。⑨此外,對“禁止性製度”,憲法第一修正案則可稱之為深惡痛絕。⑩美國媒體的報道隻要符合“內容真實”且“信息獲取手段合法”這兩個條件,便不能被禁止。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