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
申訴和上訴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目的,都是對原判不服,要求糾正錯誤、重新審理案件。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使用法律程序不同。申訴運用審判監督程序,上訴運用第二審審判程序。
(2)針對對象不同。申訴是針對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上訴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上訴。
(3)時間限製不同。申訴的時間限製較寬,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時間限製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民事上訴有嚴格的時間限製,上訴時間限製在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
(4)受文單位不同。申訴可向原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則隻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村民如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進行申訴。那麼,如何寫好申訴狀呢?申訴狀的格式與上訴狀基本相同,也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
一是首部的寫作方法:
(1)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訴的,要寫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事由。即不服判決或裁定的事實。
二是正文的寫作方法:
(1)申訴請求,要明確提出要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裁定或重新審理,以糾正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
(2)申訴理由。主要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判決或裁定進行申辯和反駁。通常從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或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三個方麵進行。在辯駁過程中,要注意正麵說理,闡明糾正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依據。
三是結尾的寫作方法:
(1)受文單位。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
(2)落款。申訴人署名、簽章、申訴日期。
(3)附件。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村民製作申訴狀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敘事清楚,注意新證。要想達到申訴的目的,關鍵的是要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視,才能進行重新審理。因此,在製作申訴狀時,應特別注意將申訴的事實與原裁判對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加以對照,敘寫清楚。尤其要注意使用新的事實和證據,因為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推翻、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是要駁證結合,依法行文。辯駁是申訴狀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它往往與證明方法結合起來,抓住原判中的關鍵建立反駁論點,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進行申辯、反駁和論證。
附: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