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欲說還休,卻說港台好個秋(下)(2 / 3)

對此,質疑者認為影視處越俎代庖,作出了本應由審裁處作出的裁定。

同時,報道和諷刺學生報事件的《明報》“星期日生活”也遭到投訴,影視處又將其送審裁處檢查。

香港有評論認為,影視處對於送檢或不送檢,顯然已經進退失據。

緊接著,《可蘭經》、文學經典《莎士比亞全集》、古典情色小說《金瓶梅》、兒童故事《格林童話》、《美女與野獸》和近代小說《尋秦記》,統統都被投訴。

還有人撰文投訴十部電影都觸犯了“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

文章稱,劉德華主演的《絕代雙驕》(1992)涉嫌鼓吹“人獸”;阿爾帕西諾主演的《疤麵煞星》(Scarface,1983)不僅有血淋淋的電鋸殺人鏡頭,還有兄妹亂倫的情節;意大利電影《月亮》(La Luna,1979)是一部以亂倫為主題的電影,其中最惹人非議的一幕是,母親愛撫兒子並替他手淫。

此外,作者稱《美國處男》(American Pie,1999)“鼓吹自慰”,指出原片名American Pie“美國派(餡餅)”的來由就是“派”這種餡餅鬆軟度和溫度都適合手淫,今後應令銷售“派”的商店標上“小心燙傷”字眼,以策手淫者安全。《地球之夜》(Night on Earth,1991)大講“以南瓜自慰”,《我為瑪麗狂》(There's Something about Mary,1998)的自慰場麵,用Real Time的方式拍出來,活像一段紀錄片;作者質問,《我為瑪麗狂》以精液作為定型發膠塗抹在女主角的頭上,不知又算不算“不雅”?

世界上誨淫誨盜的影片、資料及出版物那麼多,一一投訴還真沒完沒了。

許多論者認為,大學生有權探討性問題,但不能將其廣泛傳播,並稱“這是應該遵守的遊戲規則”。顯然這些論者忽略了《中大學生報》是個校園內部刊物,每期僅印刷1萬份。如果大學生有權探討某些問題,卻又不能在學生刊物上探討,請問,他們該上哪兒去探討呢?如果他們開個講座探討,你們會不會又投訴這個講座呢?如果他們通過電子郵件探討,你們會不會又投訴這些電子郵件呢?

另外,由於香港《明報》因轉載《中大學生報》的“情色問卷”也遭到影視處送檢,該報在此事上介入得比其他媒體都深。該報記者翻查淫褻物品審裁處2006年至2007年5月的評級紀錄,發現,在接近400個樣本中,隻有10個是純文字版本,被評為淫褻或不雅的隻有4個,即隻有1%。記者抽取3個曾被審裁處評為不雅的文章,交予8名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員,與最受爭議的《中大學生報》“情色問卷”比較,其中隻有一人認為《中大學生報》應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6名審裁員認為不雅程度最低,另一人雖然認為“情色問卷”較另兩篇風月文章難接受,但仍然認為無須將它列為不雅物品。

受訪的審裁員大多認為雖然有人獸交及亂倫的描述,但屬於答問,並不會令人出現遐想。

上述唯一認為“情色版”應列為不雅物品的,是明光社總幹事蔡誌森。他指出,亂倫、人獸交都是法例禁止的刑事行為,應避免讓心智未成熟的少年人接觸,“這與言論自由無關係,不是禁絕你發表不雅物品,隻是要在上麵加個警告字眼提醒”。其實對《聖經》的投訴也不是要禁絕《聖經》的刊行,隻是要求在《聖經》封套上加警告字眼提醒,並按照香港法律,以黑塑料袋包裹。我在上篇文章說過,蔡誌森說,這是“幼稚、無聊、無知”。

我不懂,為什麼一模一樣的投訴,投訴《聖經》就是“幼稚、無聊、無知”,而投訴一本校園學生刊物就是理所當然。

明光社是香港福音派基督教會的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影響香港社會的道德風氣,主要關注包括賭風、性文化(性工作、性傾向等)、傳媒文化。

在性文化方麵,明光社支持傳統的一夫一妻製,並視同性戀為心智上不健全、道德上有缺失的、衝擊家庭製度的。明光社的論點往往在社會上、甚至在基督教會內,引起極大爭議。明光社經常被批評為道德主義、歧視多元性傾向人士的團體。

香港裁決:大學生和媒體贏了

2007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經過一年多的審理,香港高等法院法官2008年10月21日作出裁決,判處《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以及涉案的媒體《明報》勝訴。

《中大學生報》2007年3月號的“情色版”,由於討論到“獸交”、“亂倫”,遭到讀者投訴,進而被政府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2007年5月13日,《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以此為主題,刊出三名作家和一名漫畫家的專輯。其中,作者陶囍借用了學生報備受爭議的“情色問卷”,一人分飾三個角色,以調侃的筆觸,寓諷刺於討論。

自然,《明報》也遭到讀者投訴。

香港政府影視處當年5月16日將那天的《明報》送檢,淫審處在5月22日就做出了初步評級。閉門進行的暫定評級,由兩名隨機抽出的審裁員和淫審處裁判官三人負責。被隨機抽出評議《星期日生活》的兩名審裁員,恰巧都有天主教香港教區背景。

淫褻物品審裁處將涉案《明報》評為“不雅物品”。

8月23日,《明報》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複核,《中大學生報》後來也采取了相同的決定,兩案都交到高院審理。

香港高院很快就決定受理兩案,但政府律政司不認同,2008年1月申請剔除已發出的司法複核許可。就是說,律政司希望維持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評級。

但法官夏正民聽過律師陳辭,決定維持原判,拒絕了律政司的申請。案件得以繼續審理。

後來夏正民升官,案件轉交法官林文瀚審理。2008年10月21日的裁決就是由林法官作出的。

林文瀚的裁決,就《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部分,主要認為政府的淫褻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未依既定指引評級,就“情色版”內容無指明哪一部分不雅,因為學生報“情色版”的篇幅,還包括保護性工作者團體“紫藤”招募義工的廣告,淫審處籠統地評為不雅,難以使人信服,所以判《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勝訴。

至於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林法官認為有關文章引述“情色版”內容,隻是作為背景資料,圖片和文字都沒有性器官的描寫,正常讀者都能夠領會其中內容,乃探討不同人士對性的不同態度而已。

這次裁決影響深遠,對香港的言論自由以及改革出版物審查製度都會是一個推動。

鏈接(一)香港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簡稱影視處、TELA),是特區政府負責監管影視廣播出版等事務的機構。2007年7月香港書展期間,影視處人員見到以希臘神話愛情故事為題材的書籍《愛情神話》有裸體的愛神丘比特,要求參展商把書籍收起來,傳為國際笑話。

鏈接(二)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是香港的司法機構之一,由一位法官和隨機抽調的評審委員組成。他們對影視處或律政司送來的出版物或其他物品進行審查,以投票方式決定該物品是哪一級物品。一級,沒問題;二級,不雅,該物品發布範圍受到限製(比如不可發布給18歲以下人士);三級,淫褻,一律禁止發布。去年該處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評為“不雅”之後,激起投訴浪潮。《聖經》、《可蘭經》、《莎士比亞全集》、《格林童話》等等都被投訴不雅,蔚為大觀。

鏈接(三)2007年5月8日,香港媒體報道: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蘇鑰機表示,既然學生報的營運費用來自學生,故其營運及報道內容不止屬一小撮負責報章的學生:“大家都有份出錢,但大家都同意這樣做嗎?即使同意,這樣恰當嗎?”他指出,該情色版內容言論極端,冒犯了一般讀者。

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係係主任梁天偉表示,學生報與其他報章一樣,可以報道或寫作情色話題,但認為內容必須“不教壞人、不影響人、不能無王管”,應切合基本的道德標準。對於有學生堅持這是出版及新聞自由,他批評說:“這跟新聞自由無關,根本是關乎操守問題。”

浸會大學新聞係副教授李月蓮認為,事件與編輯自主和新聞自由無關,而是傳媒道德問題。

鏈接(四)2007年5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以紀律聆訊機製和程序,向不在場的《中大學生報》兩名總編輯進行“缺席聆訊”,並作出裁決,隨後向出版委員會各成員發出12封信件,指《中大學生報》不雅及粗鄙,禁止出版、分發、發布“該等刊物”,表示正考慮處分有關同學。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係高級導師陳士齊等數十位香港、台灣、內地以及海外的大學老師、職員、研究生、學生,聯署公開信,呼籲“守護我們的學生,守護我們的學術自由”,要求中文大學收回上述聆訊裁決,撤銷對有關同學的處分。

第一次見到台灣來人

程老漢第一次見到台灣人是1983年前後。那是個冬天,福州友人陳忠康(大家叫他“依康”)說冬天吃火鍋很享受,邀我去他家吃火鍋。

依康住在福州慶城寺附近的一座大宅裏。大宅被好幾家居民分割居住,房與房之間的廳堂,各家分別占據自家房門前那一塊地方,擺上飯桌當飯廳。

我們正在那敞開的陳家飯廳裏吃火鍋時,大門口走進來兩位中年男子,一位我認識,是依康的老爸,另一位不認識,但跟依康老爸有幾分相像。我問依康:你叔?依康:我伯,比我爸大好幾歲,反倒比我爸顯得年輕。依康伯父離開福州30多年了,那是第一次從台灣回家鄉。

這就是台灣人給我的第一印象:比大陸人顯得年輕。就連依康的伯父這樣的年輕時隻身漂泊異鄉的福州人,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幾十年之後,也都變得年輕起來。

後來見到很多很多台灣人,都一再給我加強這種印象:台灣人比同一代的大陸人顯得年輕。

不僅長相顯得年輕,心態、言行舉止,台灣人都顯得比大陸人年輕。比如鳳凰衛視來自台灣的主持人胡一虎,就比同代的來自大陸的竇文濤、馬斌顯得年輕。實際上,文濤比一虎小二三歲,馬斌比一虎小了6歲,但這倆大陸男人,都是滿臉的滄海桑田。跟林誌玲同代的大陸70後女藝人,一個個都比林誌玲嚴肅多了,沒有一個有林誌玲那樣的嗲勁,沒有一個有林誌玲那樣的媚態。章子怡比林誌玲小了四五歲吧?章子怡是沉重的,林誌玲是輕快的。程老漢自己,大陸人,也是滿臉的階級鬥爭。

不同的經濟條件、社會環境和不同的教育,養成了不同的兩岸人。

《南都周刊》曬過章子怡少年時代的居住環境,北京宣武區廣安門附近的廣義街,窮街陋巷中,一片簡陋的樓群之中,一間十幾平方米的房屋。周刊記者描述了章子怡一家居住的107室:他們家隻有一間房,十幾個平方米。一層有八戶,按單雙號分為左右兩邊住戶,四戶人家共用一個廁所、一個小廚房。記者看到這片樓房雖然外表重新刷了彩,但樓房內牆皮剝落、樓道昏暗,發出一股潮濕的氣息。

這樣的鹽堿地,怎麼可能長出林誌玲那樣的蝴蝶蘭呢?

香港法官說女人不會一按就有反應

香港法官的判詞通常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幹巴巴的法律語言,另一部分是感性語言——法官對案件的個人看法,抒情,或者訓誡當事人。

2007年10月間,香港女法官蔡慧蘭在這第二部分判詞中,這樣訓誡當事人:男女有別,不能隨便推醒睡夢中的妻子要求歡好,不可將妻子當作電掣(開關),以為女人“一按便有反應”。

案情是這樣的:當年8月的一天,29歲的失業漢姚XX,覓得一份搬運工作,當天晚上情緒高漲,推醒熟睡的妻子要求行房。但妻子是個餐廳侍應,工作一整天非常疲憊,拒絕了他的要求。姚老兄一宿沒睡,越思越想越覺得老婆定是與她的老板有曖昧關係,才會拒絕跟親夫Happy。第二天一早,抄了一把水果刀,猛刺妻子的耳朵、頸部及手部。

女法官還提醒被告,這次判你14個月監禁屬於輕判,得感謝受害人你的太太寬宏大量為你求情。

香港法官痛斥濫訴者

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管他能贏不能贏,也不管要花多少錢,反正把你告到法庭去,這大約就叫濫訴。

香港有一86歲老婦,繼承其先父的一份遺產:某企業的股份。但她不滿這家企業辦理股份轉移手續時收取625元的手續費,於是興訟。2007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她敗訴。

法官宣讀判決之後,斥責了老婦的法律顧問。法官說,這法律顧問支持老婦以昂貴(大約是訴訟費不菲吧)而又未必能贏的方式,來證明自己正確。法官對此“感到非常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