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什麼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係。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係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係、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製、部分積累製和完全積累製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163.補充養老保險具有哪些特征?
(1)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或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投保,補充養老保險費自願繳納;
(2)補充養老保險保障的是超過基本生活以上的需求;
(3)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不承擔最終責任,經辦機構按其與投保企業訂立的合同履行給付責任,財政不給予補貼。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處於起步階段,補充養老保險的開展,對於增強職工的社會保險意識和企業凝聚力,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164.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關係?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按照量力、自願的原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自主實施的一種保險項目。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應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它與國家統一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其聯係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上;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
165.我國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如何有效管理?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是建立我國企業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重要方麵。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勞動法》和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等對建立我國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製度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相當數量的企業已經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
關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體製問題,國務院1991年33號文件規定,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考慮到商業保險可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國務院1995年6號文件放寬了經辦條件,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可以“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目前,絕大多數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選擇了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少數選擇了非銀行金融機構,此外,還出現了以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為代表的以企業集體為主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模式。
166.國家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何規定?
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167.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自願原則。補充養老保險不具有強製性,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但是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參加。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製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
(2)自主原則。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的一種工資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實施主體是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企業和個人在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製定、選擇經辦機構和製定資金分配辦法等方麵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3)民主原則。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擬定,到方案的實施運作,均體現民主原則,企業職工代表必須參與和監督。
(4)商業化原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經辦,並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則運作。已經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國家政策規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則運作。
(5)開放性原則。這一原則表現在對外和對內兩個方麵:對內應允許各類商業保險機構平等參與競爭;對外則不應排除外方保險公司的參與。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應與我國加入WTO,與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同步進行。
(6)基金製原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實行基金積累製,並采用個人賬戶的方式管理。對於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可以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或政府補貼形式。
168.如何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法人代表與本企業職工代表(工會組織可作為職工代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企業法人代表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先提出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方案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繳費水平、繳費周期、享受條件、支付辦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協議應承擔的責任等。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可以通過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確定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方案經雙方協商後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168.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雖然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具有普遍性原則,但並不意味著所有企業都能建立這種製度。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是需要一定條件的,企業隻有具備了一定的條件,才有資格和能力建立。根據我國企業的現實情況,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至少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