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農村養老保險(1 / 3)

179.什麼是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製度。

180.為什麼要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我國是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國,我們國家的農村人口有8億多。農村的人口占我國社會總人口的2/3還要多。農村、農業、農民問題一直是中國曆代興衰治亂的關鍵所在。“三農”問題更是製約我們國家發展的關鍵性因素。“三農”問題能不能很好地解決,也直接決定了我國現代化的實現與否。在“三農”問題中,至關重要的是“農民”問題。我國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就步入了“老年型”社會。目前,老年人口已占農村總人口的15%左右,預計到2030年,將達到25%左右。在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之後,我們如何麵對“白發浪潮”的衝擊已成為我們不得不思考的一個重大問題。但是建立什麼模式的農村養老保障製度卻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爭論的焦點在於農村未來應當以家庭養老方式為主還是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派認為:“由於農村老人數量極大,農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從主體來說,農村養老應以家庭為主,社會為輔,提倡老人自養,樹立自我養老意識。”而社會養老派則認為:“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礎。”最後政府在權衡利弊之後選擇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模式。我們認為鼓勵社會化的養老保障模式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方麵,隨著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施與落實,使我國農村的家庭規模日趨縮小。傳統的多代大家庭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而變得日益減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也就日漸消亡。家庭養老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的家庭結構。在農村,“四二一”結構(即四個老人,兩個成年人,一個孩子的家庭結構)的家庭日益增多,家庭的負擔係數不斷增大,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削弱,農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另一方麵,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農村的土地存量日益減少,農民所依靠的能夠保障生存的惟一生產資料――可耕土地越來越少,再加上我國現有的土地政策的不完善,在城市化進程中導致了大量的城市近郊農民成為了無地可種的新無產者。而他們既沒有土地又不具有城鎮戶口,亦不能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所以農民的生活該怎麼保障已經成為一個現實問題。此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製的逐步形成,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將麵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使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經營風險增大。尤其是多種經營手段、多樣分配形式和多種用工製度,削弱和打破了農村原有的社會保障體係,勞動者要求解決老有所養後顧之憂的要求日益迫切。因此,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已經成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必須加快進度,加大力度,全麵推行。

181.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是什麼?

從老年人口供養的情況來看,家庭養老方式仍然是農村養老的主要形式。它既符合中華民族的倫理道德規範,又受到了法律上的保證。據有關部門的調查和估計,在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約占整個養老保障的92%,具體形式主要包括:老年人靠自己的勞動和以往收入的積累來自養、靠子女供養、配偶供養和其他直係或非直係親屬供養。

除家庭供養之外,農村基層組織對“三無”(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老人實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俗稱五保戶。這是農村地區最為傳統的也是目前最為普遍的政府供養方式。五保供養對符合要求的老年人主要采取兩種供養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養,即由鄉(鎮)、村安排在敬老院享受養老保障;二是分散供養,由村級組織負責,由鄰裏照顧。而另外一項傳統的政府供養方式為對優撫對象中老人的優待撫恤。但在一些集體經濟落後地區,這兩項製度並未被嚴格執行。

除以上兩種形式以外,在農村還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老年供養方式,如部分地區鄉村幹部享受的養老補助,在少數地區實行的鄉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製度等。但由於參加早,標準低,受益人的養老金另外的一些新興形式則仍大多處於籌資階段,如養老儲蓄和社會化養老製度。這兩種製度的參加者絕大多數為年輕人。它們為未來的農村養老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但在目前情況下,它們對農村老齡人口幾乎沒起到保障作用,如在1997年,累計8000萬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隻有61.4萬人領取了養老金,合計金額3.3億元,人均隻有537元,低於同年國家貧困線水平。可見即使這些人口領取養老金的,數額也不足以完全負擔個人養老的經濟需要。

182.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還有哪些形式?

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由民政部門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僅僅是探索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障製度的一種形式。這也是一種比較統一的養老製度。我們應當允許各地區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社會化養老保障製度。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五保供養製度。五保供養製度是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醫、葬五個方麵給予照顧和物質幫助。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為保障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在有些經濟較好的地區,有的辦起敬老院,讓他們集中居住,做好衣、食、住、行、醫直至死亡送葬等一係列服務。2000年集體供給的五保戶208.1萬人,集體供給金20.5億元。五保供養對象在農村老人群體當中屬特困人員,從全國農村老人人口總數來看,受益人員極少,同時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供養五保戶的款物,主要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體經濟來支撐。有些地方還從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或集體經營的項目中提取一定的經費。在部分農村貧困地區這一經費難以保證。

(2)優撫對象中部分農村老人的優待撫恤製度。優撫保障是國家對革命事業或為國家安全作出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特殊社會保障。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2000年國家撫恤補助各類優撫對象442.5萬人,其中:革命傷殘人員88萬人;定期撫恤烈屬44.8萬人;定期補助優撫對象309.5萬人,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10.6萬人。

(3)農民退休養老製度。一些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或村,從集體積累中列支養老基金,對已進入老年的農民按月支付一定的養老金,建立了範圍較窄、標準較低、不很規範的農民退休養老製度。從全國範圍來看,享受養老退休金的範圍大致分為四類:第一類,凡是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農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鄉村經濟組織中領取相應的養老退休金。實行這種辦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區或經濟條件較好的鄉村。第二類,主要是對那些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定期發放一定金額的養老金。第三類,對少數年事已高,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實行養老退休辦法。第四類,對鄉鎮企業職工發給數量不等的退休金。農民退休養老製度這種社會養老辦法在農村還是極少數地方,而且在保障範圍、退休金發放水平等方麵還不甚穩定和規範。從全國農村實施情況來看,主要在長江三角洲的蘇南地區、珠江三角洲的廣深地區,當地鄉鎮企業發達,曾試行農民退休養老製度,由於這種養老形式要靠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做後盾,這幾年隨著鄉鎮企業發展滑坡和改革,這種模式有萎縮的跡象。

(4)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伴隨農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漸富裕和保險業的發展,一些農民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民養老保險。其一,銀行部門推行的養老儲蓄。對象主要是農民及鄉鎮企業職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由儲戶自定。其二,保險公司開展的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村幹部和義務兵養老保險及其他人員的養老保險。在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險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時按不同交費標準支付不同標準的養老金。其三,養老基金會。地方自發成立的養老基金會有幾種形式,如“女兒戶養老基金會”“獨子戶養老基金會”“老年福利基金會”等。這些“基金會”的基金多來源於個人交納、國家和集體補助,少數則完全來源於集體撥款。

例如在廣東省一些無子女的農村老人,通過政府組織、自願協議的形式,將土地與其他生產資料作為遺產轉移給願意承擔養老義務的村民(甚至外來民工),解決養老問題,是一種比較好的形式。有些地區規定70歲以上的無子女村民,其承包田收歸集體,由集體供養其老年生活。在一些不發達地區,除了傳統的家庭保障製度外,又建立起一些新機製。如一些少數民族村建立了儲蓄互助會。參加互助會的成員,每年交10公斤糧食或穀物,積累起來以備養老。在發達地區,除大力發展商業保險之外,還發展起一些商業化運作的“托老所”或老年公寓。例如在煙台市舉辦的一些社會化的敬老院、托老所與老年公寓,對開展社會化養老保障發揮了積極作用。

18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製度模式主要特點是什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製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由國家機關統一管理,但是這筆資金屬於個人所有。由於我們國家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中規定國家對於農村養老保險沒有出資義務,所以個人未來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基本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184.我國農村養老保障製度存在哪些問題?

(1)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風險較大。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非現收現付的保障體製,而是由繳納者在年輕時進行積累,而在年老時獲取受益的自我積累保障方式。從一定意義上說,我們現在的農村養老保險不是針對現在的農村老年人,而是針對未來的老人。而養老保險隻有在建立一定時間以後才開始有大批的受益者,相對而言,養老保險較長的時滯性增加了這一製度的風險性。有的學者計算過,如果一名農民從20歲開始交納養老保險至60歲,每月交20元,在他60歲以後,每月可以領到700元的養老保險金――這是最高收入的養老保險金。但是這種計算辦法最大的缺陷是根本沒有把物價上漲因素計算在內。幾十年後的700元的實際購買力是多少似乎還是個未知數。

(2)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比較低。由於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80年代開始試行,最初隻覆蓋了很少的一部分人群,所以盡管目前農村有8%10%的人口加入了社會養老保險,但當前能夠從中受益的老年人口比例極低。90%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沒有包括在這一計劃中,中年人參加也少。

(3)我國目前農村養老保險製度各地差異過大。貧困地區的農民的參保能力有限。可是眾所周知,依據保險製度的基本原理,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其抗風險能力也就越強。參加人數少了,資金周轉肯定會出現某些問題。

(4)資金使用規範和保值增值問題。從80年代興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存在資金億元。目前的主要遺留問題在於,受到80-90年代通貨膨脹的影響,承諾的基金回報率偏高,而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有關規定,這些基金隻能專款專用。我國目前所籌集的農村養老保險金基本上是兩種出路,一是銀行存款,二是購買政府債券。這兩種投資的收益率都非常有限,將來支付農民養老保險金時可能會遇到困難。在一些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地區,實際上已出現了養老保險基金貶值的現象,在現有的利率下很難實現保值增值。

(5)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的實質是一種農民自我儲蓄式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農民將來的養老收入完全是由自己的繳費額度所決定的。所以有學者稱之為“保貧不保富”。在農村地區,能夠常年負擔固定費用的人口必須要有穩定的相當的經濟來源,這對大多數貧困人口,特別是老年貧困人口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因此,大多數貧困老年人口實際上不可能成為這一計劃的受益者。另外對於當前正處在老年階段的老年人來說,很難從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中獲益。

(6)保障水平低。由於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大多數地方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農民的投保檔次一般都很低。按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投保2元/月的農民,交費10年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9.9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的下調和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到的養老金會更少,農村養老保險的作用就受到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