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職工的養老保險得不到保障時,有幾種救濟途徑?職工的養老保險得不到保障時,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37.什麼是和解?
養老保險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首先應爭取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當事人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38.什麼是調解?調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調解,是指第三方通過說服和勸導,促使爭議雙方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來解決爭議的方式。企業因執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而與本企業職工發生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爭議。
239.調解的主體都有哪些?
調解的主體有三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本企業和職工。
240.調解是否是解決養老保險爭議的必經程序?
調解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最大的特點就是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方式,是否能達成調解協議,達成什麼樣的調解協議,都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可不經調解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訴訟。
241.當事人申請調解,是否須以雙方共同請求或有關協議為條件?
當事人申請調解,並不以雙方共同請求或有關協議為條件,經一方申請,調解人員即可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征得對方同意,便可以開始調解程序。
242.當事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及時申請調解?
當事人在弄清自己的爭議屬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後,應盡快及時向其申請調解。有關規定要求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職工接到被停發養老保險金通知書,但對此不服,接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職工父母接到該職工單位寄來的養老保險金停發通知書,收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243.當事人應當怎樣申請企業調解?
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以用書麵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書中應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性別、年齡、工作部門、工種、參加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個人事項,還要填好請求內容、事實與理由等。書寫有困難的職工,可以口頭申請後,由調解人員做好筆錄並由申請人認可簽字。
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將在3日以內把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意圖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申請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44.當事人申請企業調解是否要交費?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是由企業負擔的,有關法規沒有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收費製度,實際上企業調解機構是為本企業提供調解服務的,實行免費辦案,當事人既不用交納受理費,也不用交納處理費。免費調解製度有利於當事人充分利用調解程序,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245.企業調解程序中,當事人可否申請回避?
可以。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麵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①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②與爭議有利害關係的;③與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做出決定,並以口頭形式或書麵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246.企業調解的具體工作步驟有哪些?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可以按以下具體程序進行:
(1)申請與受理。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以口頭或書麵形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須對申請進行審查,看爭議是否屬於調解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是否超過規定的申請時效,看對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書之日起4日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受理案件後,調解委員會應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調查內容不限於當事人陳述的部分,要對爭議進行全麵調查,查清爭議的原因、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爭議的發展經過等,並獲取必要的證據和事實材料。
(3)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會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中應當先讓申訴方發言,再讓被訴方答辯,使雙方表達自己的意圖和立場。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調解人員向雙方宣傳有關法規,並可提出協商解決方案。
(4)結案。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然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和雙方當事人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
調解不成的,應做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
247.什麼是仲裁?仲裁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仲裁,意指“居中裁決”,是通過第三方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和決定來處理糾紛的一種方式。企業因執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而與本企業職工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
248.當事人應向誰提起仲裁?
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的“第三方”,它基本上是按勞動爭議的就地解決原則在基層設立的,主要設立在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至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設立,由地方自行決定。
249.當事人應以何種方式申請仲裁?仲裁申訴書中應寫明哪些事項?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麵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訴書,並且要依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中應當說明如下事項:①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有“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專門式樣,供申訴人填寫。
250.仲裁的申訴時效是多久?
關於仲裁申訴時效,《勞動法》規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
251.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開始的時間,與“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同義,也就是指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常理可以推斷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252.當事人先申請調解,調解的期限是否計算在仲裁申訴時效內?
如果當事人申請過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可以扣除,申請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
253.當事人應向哪個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這涉及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確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勞動仲裁的級別管轄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在不同的地方會有所不同。
254.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何地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255.當事人可否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程序是養老保險爭議處理中的必經程序,一般而言,不經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拒絕受理。
不過,從實際中看,法院有時也直接受理養老保險爭議而不要求先經仲裁。一個原因是,法院把一些爭議視同民事糾紛來對待而予以直接受理。有關方麵曾解釋道,由於養老保險爭議與民事糾紛也有在內容上相交叉的情況,即有時同一個案件既是養老保險爭議案件,又是民事案件,因此對這樣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的起訴的。然而,從目前的規定看,所有勞動爭議均須先經仲裁,不服仲裁才可起訴。
256.當事人申請仲裁要交納哪些費用?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製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交。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予以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