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目前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的法規政策依據主要是1999年4月19日建設部頒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上市出售的原則、範圍、收益分配、交易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目前北京、廣州等地已根據上述辦法製定了一些配套政策。
2.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應當按怎樣的程序辦理?
根據北京、廣州、上海等地的規定,出售已購公有住宅按以下程序辦理:
(1)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①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申請書;②房屋所有權證書;③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④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麵意見;⑤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原所有權單位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約定的,應當提供房屋原所有權單位同意出售的書麵意見;⑥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局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填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並報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批(此項工作可全權委托中介代理機構代辦)。
(3)當事人上報資料、表格送達交易管理部門拿到準予入市的批準書後,即可尋找買家進行交易。
3.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收益如何分配?
根據《北京市已購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於規定標準麵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築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這是北京市的規定, 目前大部分地市關於這方麵的規定正在製定之中。
4.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要繳哪些稅和費?
按北京市的規定,賣房者須繳納以下費用:
(1)交易手續費: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收1000元,經濟適用房買賣減半。
(2)印花稅:成交價的0.05‰。
(3)營業稅: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個人購買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4)個人所得稅:按目前北京市下發文件規定,個人所得稅繳納應為在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去以下4種價款再乘以售房稅率的20%。即(總售房價款減去①+②+③+④)×20%(售房稅率)。
①住房麵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指用產權人職務標準內的住房麵積乘以當時、當地的經濟適用房價格所得的價款。
②原支付超過住房麵積標準的房價款。指的是售房人曾為超標麵積部分支付的款項。
③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指公房出售價格在每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範圍內,個人向原產權單位上繳的20%的部分,或5000元以上是上繳的50%的部分。
④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指上述的手續費和印花稅。
5.二手房轉讓稅費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二手房的稅費目前沒有全國統一規定,僅以北京市的規定為例,二手房上市交易一般應繳納以下稅費:
(1)賣方:①營業稅:合同價的5%;②城建維護稅:合同價的0.05%;③土地增值費:土地增值額的20%;④單位所得稅:所得額的15%;個人所得稅:所得額的20%;⑤印花稅:合同價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