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買賣(1 / 2)

1.私房買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私有房屋買賣按所處地域分為城市私有房屋買賣和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兩大類型。城市私有房屋買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城市私有房屋買賣雙方應具備的條件、應履行的手續、共有人、承租人、承典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買賣價格等。農村私房買賣目前還沒有明確的依據。

2.私房買賣應具備什麼條件?

私房買賣一般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房屋的產權清楚,沒有爭議,並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證明其產權歸屬。

(2)房屋為自有、自住房或業主外遷不需居住的房屋。

(3)買房人必須是房屋所在城鎮的居民。

3.私房可以自由出售嗎?

私房是指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包括一人獨有和多人共有之房屋。私房買賣應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買賣私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原則上不準購買或者變相購買城市私房,不許在同一地區出賣私房而擠用公房。同時還規定,享受補貼廉價購買的城市私房,需要出賣時,隻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屋管理機關。私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或限製買賣:

(1)房屋發生糾紛,在未能確權之時,房屋不能出賣。

(2)已決定征用的房屋,禁止出賣。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賣出租房屋、出典房屋時,共有人或承租人、承典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人不能搶先購買。

(4)享受補貼購建成的房屋,出賣受限製,隻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

4.私房買賣應辦哪些手續?

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私房買賣的成立是以辦理合法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為條件的。因此,私房買賣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1)買賣雙方簽訂私房買賣合同。

(2)賣方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契證、身份證明,買方持房屋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如果出賣的是共有房屋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

(3)房管機關對買賣雙方的申請和提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核,認為證件齊全、產權清楚的,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如證件不全或所有權不清楚的,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4)雙方當事人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有關證件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土地部門審核,發給土地使用權證書。

5.私房買賣價格如何確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1992年10月1日建設部發布《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辦法》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國家征收稅費、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其估價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承辦。凡違反上述規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立契手續,房產產權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根據上述規定,私房買賣必須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是國家計征私房買賣稅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