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有哪些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①警告。②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③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指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處十五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第三十一條指對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除鏟除外要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要收繳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此兩款構成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指對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如何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法賠償損失或負擔醫療費用。
27.對有生理缺陷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能否免予處罰?
對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區別不同情況對待: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2)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後,應當由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或由公安機關指定的精神病院進行鑒定,以確定其有無責任能力。無條件作鑒定的,可以根據病史和調查、走訪認定。雙方當事人或監護人對公安機關的認定有異議,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的,鑒定費用應由提出鑒定者負擔。
對於生理缺陷者違反治安管理能否處罰,《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由於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這不包括隻聾不啞、隻啞不聾或除聾、啞、盲以外的身體器官或組織的缺陷。如果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不是因生理缺陷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則應視具體情節,給予處罰。
28.如何對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而應受處罰的,公安機關應在其酒醒後進行處罰。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醉酒狀態中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其約束,也可以直接通知醉酒人所在單位或其家屬領回看管。約束時以不傷害醉酒人為原則,可以采用約束帶(或警繩)等方法,但是不要使用手銬、腳鐐等。約束過程中,應加強監護,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約束。
29.如何對一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就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於此類行為,合並執行的,拘留處罰可以超過十五日;罰款處罰可以超過二百元。其中第三十條關於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第三十一條對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第三十二條對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罰款處罰可以分別超過五千元和三千元;派出所罰款處罰可以超過五十元,但對其中每一種行為的罰款處罰仍不得超過五十元。
30.對何種情形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31.對何種情形要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4)屢犯不改的。
32.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影響正常工作的;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結夥鬥毆、侮辱婦女、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攜帶管製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毆打他人,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領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33.對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視具體情況,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對於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教唆、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誘騙的行為處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按照其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和所處的不同地位,分清主次和責任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於起主要作用的組織、指揮者,應給予較重處罰;對於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從重處罰。
34.如何對倒賣門票、車票的“黃牛黨”進行處罰?“黃牛黨”是對票販子的俗稱。由於票販子的活動嚴重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5.對酒後、酒醉駕駛以及無證駕駛如何處罰?
酒後駕駛嚴重威脅著司機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6.如何對發現文物隱匿而不上交國家的行為進行處罰?
我國曆史悠久,地下埋藏著巨大的文物資源。為了保護文物,《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不報,不上交國家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7.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治安處罰機關可分為三類:
(1)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
(2)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事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同類處罰裁決權。
(3)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38.如何理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數次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同一種性質完全相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繼續狀態”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之後,在一定時間裏其行為的狀態仍處於持續之中。“持續狀態”不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持續,而且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也處於持續之中,如故意塗改戶口證件、隱匿文物等。
39.強製傳喚能否使用械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無適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製傳喚。強製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度,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
40.如何收繳治安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被處以罰款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公安機關或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需要按日增加罰款的,應由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並在原裁決書中注明,另開具罰款收據。沒有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仍不交納罰款的,可視為拒絕交納罰款。對拒絕交納罰款的,經縣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後仍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以扣押財物折抵。
41.如何以扣押財物折抵賠償金或醫療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拒不交納賠償損失費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可以扣押財物折抵。公安機關所扣押的財物一般應屬本人所有。所扣押折抵的財物要和應交納的費用價值大體相等,並由信托部門或者工商、稅務部門出具作價證明。扣押財物,應當由作出裁決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當場處罰的方法和程序是什麼?
在現場能夠給予處罰的,公安人員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在現場處罰有所不便的,可將被處罰人帶到派出所或附近的治安聯防辦公室等適當場所予以處罰。對被處罰人不接受當場處罰的,按普通程序處理。對接受當場處罰的,也要主動向被處罰人詢問有無異議。無異議的,執行處罰的公安人員要填寫《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並讓被處罰人簽名。
對當場接受處罰後又提出申訴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3.如何適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場處罰?
1993年3月25日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處罰有關問題的批複》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當場處罰,是一種簡易的裁決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係明確,不需多方查證即能認定違法事實,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在當場處罰時,應在法定的二百元以下罰款幅度內根據事實、情節作出恰當的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適用當場處罰的,罰款最高數額亦應控製在二百元以內。
《條例》第三十一條指違反規定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第三十二條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44.公安人員查處的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適用當場處罰?
公安部於1989年3月18日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當場處罰: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損壞公私財物的;
(2)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
(3)侮辱婦女的;
(4)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6)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7)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
(8)涉外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9)涉及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或沒收的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折款超過二百元的。
4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適用哪些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1)傳喚。需傳喚的使用傳喚證,當場發現的可口頭傳喚。對拒不接受或逃避傳喚的,可強製傳喚。
(2)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訊問。訊問應當製作筆錄,核對無誤後由被訊問人和記錄人分別簽名蓋章。
(3)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製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4)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重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6.上一級公安機關如何對申訴案件進行裁決?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2)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3)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充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但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申訴案件,不得以被處罰人提出申訴而加重處罰。
47.縣公安局能否對治安管理處罰案件進行“二裁”?
公安部1988年1月25日批複如下:
在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過程中,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所作裁決的,應當向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訴,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訴裁決權。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對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訴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裁”的實質為行政複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48.二裁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一裁有漏罰情況的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