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88年10月13日批複如下:
對公安機關一裁有漏罰的情況,二裁公安機關應當提出應予處罰的建議,將案件退回原裁決公安機關,由原裁決公安機關按一裁程序重新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對申訴裁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治安處罰的救濟實行申訴(即複議前置)原則,當事人不服處罰的必須首先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原裁決公安機關對應予處罰而漏罰的仍不作出處罰裁決,二裁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處罰裁決,當事人對二裁機關所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9.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處罰裁決是否繼續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以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50.如何對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違反房屋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以下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1)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製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4)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按上述規定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51.刑事拘留時間能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
1977年12月25日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複》明確規定:
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係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52.對賭博時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沒收?
1989年9月16日公安部《關於為賭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沒收的批複》明確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公安部《關於沒收、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和使用工具的暫行規定》,對賭博時所使用的賭具,不論其價值高低,均應沒收。為賭博提供交通工具以及場所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行為人應給予治安處罰。但交通工具、場所不是賭具,不應沒收。
53.嫖客已付給暗娼財物但尚未發生關係應如何處理?
公安部1991年12月12日答複如下:
對嫖客已付給賣淫婦女財物,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性關係的,仍應以賣淫、嫖娼行為定性處理。因為,給付暗娼財物是賣淫嫖娼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財物的易手說明雙方已有賣淫、嫖娼的故意,並已經著手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隻是由於他們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這種情形可比照既遂者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宜以其他流氓行為定性處理。
54.對有哪些情形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製教育措施。
1993年9月4日起施行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3)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
(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55.如何對撥打國際色情電話行為進行處理?
公安部1996年2月14日批複如下:
對盜用他人或單位電話打境外色情電話的以盜竊論處,構成犯罪的依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對聚眾撥打收聽境外色情電話、錄製並傳播色情電話內容、教唆他人撥打色情電話、傳播色情電話號碼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論處,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使用自己電話打境外色情電話,尚不需要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者所在單位、街道給予批評教育。
56.如何對違反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規定的進行處罰?射擊運動槍支、彈藥是指從事射擊運動所使用的運動步槍、手槍、獵槍和氣步槍、氣手槍、軍用步槍及軍用手槍及配用的彈藥。
對違反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辦法或者存在重大隱患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上一級體委和所在市、縣公安機關有權停止其射擊活動,並責令限期整改;違反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辦法造成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對違反獵槍彈具規定的如何予以處罰?
獵槍彈具是指無膛線槍、火藥槍、注射槍、為狩獵製造的有膛線槍及其機械部件和彈藥(包括彈殼、底火和金屬彈丸)。
違反獵槍彈具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1)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獵槍彈具的;
(2)未按照規定的品種或者超過分配的限額生產獵槍具的;
(3)個人製造,改造或者裝配獵槍的;
(4)無證經銷獵槍彈具或者有其他非法買賣獵槍彈具行為的;
(5)非法運輸、攜帶獵槍彈具的;
(6)非法持有、使用、存放、私藏、出租、借用、贈送轉讓獵槍彈具的。
有前述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58.警察使用驅逐性、製服性警械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製服性警械:
(1)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4)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當場製止的;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警察使用警械,應以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59.警察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製傳喚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述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60.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製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61.警察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62.如何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非法製造、販運、銷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帶、濫用、盜竊爆炸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物品外,應視情節輕重,屬於個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領導人不負責任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63.對違法經營爆竹煙花的,如何處罰?
違反商業、供銷社係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在經營煙花爆竹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頓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部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部門除依法沒收其煙花爆竹外,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章經營,其情節較輕尚不夠治安管理處罰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單位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64.對非法製造、販運、銷售煙花爆竹的,如何處罰?公安機關負責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進行清理,對非法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或因管理不善導致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其他事故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爆炸物品和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5.哪些是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和使用工具,如何處理?
公安部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關於沒收、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和使用工具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財物,除下列應退還原主的以外,一律沒收:
(1)偷竊、騙取、搶奪、哄搶以及敲詐勒索的公私財物;
(2)隱匿的他人郵件、電報;
(3)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
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下列工具或財物應當沒收:
(1)賭博用的賭具;
(2)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器具;
(3)毆打他人使用的器械;
(4)製作、複製、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音像製品和其他淫穢物品使用的設備;
(5)損毀公用設施的用具;
(6)倒賣營利的各種票證或者騙取財物的用品;
(7)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當沒收的工具和財物。
在辦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一律沒收。違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經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沒收,但違禁品除外。
66.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如何給予處罰?
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未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2)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製止的。
67.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能夠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1997年12月11日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問題的批複》明確規定:
(1)如果行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決定收容教育的行為係同一行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應當折扣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2)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和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後被決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應當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68.如何運用調解處理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調解處理的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
(1)這種行為是由民間糾紛引起的;
(2)這種行為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雖然情節輕微,但是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按照上述規定,對此類行為公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調解處理;調解處理的,不予處罰。是否調解應從實際出發,以能夠達到教育雙方、消除矛盾、不再繼續違反治安管理為目的。對需要賠償損失的調解,應當製作調解書。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和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69.如何計算賠償損失和醫療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或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賠償的損失費或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坐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其他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中醫療費用應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收據為準,但急診除外。公安機關應一次列出所賠費用。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地人均收入為標準按日計算。
70.對違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規定的,如何處罰?
違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停機整頓:
(1)違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等級保護製度,危害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的;
(2)違反計算機信息係統國際聯網備案製度的;
(3)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係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4)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5)有危害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於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額。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哪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