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提供哪些材料(1 / 1)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提供哪些材料

健康家園

問:

我離婚後,和同樣離婚的張力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認識後,由於有著共同的經曆,我們很談得來,漸漸成了無話不說的朋友。時間長了,我們彼此有了感情,準備一起生活。我和張力都有自己的房子,婚前我們準備對各自的財產,主要是房屋進行公證。請問:我們須向公證機關提供哪些材料?

答: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婚前財產公證,屬於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事項。申請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應提供以下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2.婚姻狀況證明。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有:1.未婚夫妻在婚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2.已婚夫妻在婚後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已婚夫妻要提供結婚證書或夫妻關係證明等。3.與公證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房產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4.雙方草擬的有關財產的協議。協議上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自然情況和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歸屬等。5.其他約定,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孳息的歸屬的約定等。

申請婚前財產公證應注意的事項:1.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婚前財產協議不能對其他人的財產進行約定,尤其是再婚人員;3.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無欺詐;4.婚期財產協議內容完善、用詞恰當、約定書上簽字、蓋章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