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康有為(2 / 3)

關於康有為的貢獻

曆史不能重演,但不同的曆史時代卻可能有相似的問題。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與今天一樣,都處在社會政治與法製的轉型時期。因此,研究過去100年中國憲法思想的發展,對今天的憲法學和當代中國的憲政建設有深刻的借鑒意義。康有為是清末民初最有影響的思想家,在19世紀的最後幾年,他領導了中國知識界的啟蒙運動。先是1895年的“公車上書”,其後,他以進書和進諫的方式掀起了一場自上而下的政治體製改革。從來沒有一個思想家敢於像康有為那樣把他們改革中國政治體製的建議和設想反複向皇帝提出。在我國曆史上,他首次倡導了政治體製上的中西結合,最早在中國提出了立憲政體,並提出了具體的憲政方案:興民權、設議會、進行選舉和地方自治,在堅持儒家傳統和帝製的前提下,逐步學習西方的立憲經驗。康有為的立憲思想有很多保守的成份,但作為我們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的組成部分,仍然應當重視。

一、康有為對中國憲法發展的貢獻

康有為是中國第一批探索憲政的人,他的立憲思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進行考察。

1.依憲治國觀念的引入。中國的封建製度存續長達4000年,不可謂沒有法,也不可謂沒有“以法治國”,但是法自君出,權尊於法;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禮入法,以家族為本位而維護封建等級製。當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相繼建立,自由、平等、博愛等人權概念在19世紀末傳入中國之時,中國仍然是一個皇帝“口含天憲”,君權至上的社會。康有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製君權意義的法律概念,即憲法。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製、立憲和共和三種。在專製政體下,“一君”與“大臣數人共治其國”,而立憲政體則是“人君與千百萬國民和為一體”。①因此,“憲法”就是“維新之路”。早期出國留學或出使海外的中國人,也曾經提出應當改革內政、學習西方的政治體製,②但往往是簡單的製度引介,沒有意識到憲法限製君權、對抗封建專製的作用。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直至清末立憲,雖然曆經共和製、帝製以及民主、專製政體之反複,曆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這未嚐不應歸功於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

2.反對專製政體,在康有為時代以前,中國隻有朝代更替,從無政體之變。自康有為始,君主專製作為一種政體受到挑戰。康有為反對君主專製政體,主張君主立憲。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並民主亦不立。”又說,“君臣一倫,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後有君臣。今此法權歸於眾,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於人道矣。”由此,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康有為對立憲模式的選擇在戊戌變法前後有所變化。戊戌變法以前,他提倡集權製的君主立憲,類似於日本和德國。但是戊戌變法之後,他提倡虛位君主,類似於英國。③戊戌變法時期,他認為“變法”應“以俄國大彼得之心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前者意在強調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後者則指日本明治維新後所確立的君主立憲製。直到1906年《法國創興沿革》中,康有為還分析說,(法國與日爾曼)兩國之創同時,而強弱異形於後,這主要是看君權是否能夠集中而決定的。④有人認為,康有為在辛亥革命以後仍然提倡君主立憲,是反對建立民主共和國,實際上是維護封建專製。⑤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是片麵的。辛亥革命以後,康有為雖然主張君主立憲,但是所謂虛位君主,“是名皇帝,實非皇帝”,君主的權限由憲法規定,“憲法全由資政院起草決議,則全由民權共和至明”,並且憲法是“一國最上法、最高權”。⑥在這一設計當中,專製政體下皇帝的立法權、行政權、人事權和軍權都已有名無實,與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所提倡的君主立憲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雖然他反對革命派的共和政體,稱民主共和製不適合中國國情,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共和與虛君共和同樣是近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表現形式。從憲政發展史的角度看,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和憲政肇始於英國,其主要特征就是確立了英國式的君主立憲製,這種君主立憲製對於封建專製而言無疑是一次曆史性的超越,直到今天,其曆史意義是不應也無法否認的。因此,忽視曆史的進程和時代特征而斷言康有為辛亥革命後立憲思想的反時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視了其所處的時代特征,是一種以今人之觀念強求於曆史人物的評價。

3.提倡權力製衡的政權組織形式。合議與分權是在傳統方麵或理性方麵對於集權統治進行限製的特別手段。它們共同促成了現代行政管理和立憲政治。⑧作為世界憲政史最為恢宏的一幕的法國大革命,就曾經明確提出:“凡分權未確立、權利無保障的國家就沒有憲法”。康有為很早就從理論上肯定了三權分立、權力製衡理論的合理性。在戊戌變法之前所撰寫的《實理公法全書》(1888年前)當中,康有為從幾何原理出發,認為“以互相逆製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無一人不在互相逆製之內。”⑨他認為:“以一順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製人,而人不能逆製彼者。……則必有擅權勢而作威福者,居於其下,為其所逆製之人必苦矣”。⑩在代禦史宋伯魯草擬的《變法先後有序,乞速奮乾斷以救艱危折》中,他又具體指出了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泰西論政,有三權鼎立之義。三權者,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國之政體,猶人之身體也。議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後體立事成。”⑾同時,他反對機構設置重疊,認為中國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⑿憲法中“分權與製衡”原則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最高統治權按類別和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分別由獨立的機關負責,同時它們之間又存在製約與平衡的關係;分權的第二個方麵是國家結構形式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與製衡。從康有為後來的變法實踐和政論看,他對三權分立專門的論述不多。但是,他倡導議會政治,實際上是分君主之集權;提倡地方自治,則是主張地方分中央之集權。

4.民權思想與政治觀。在康有為之前,中國雖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卻沒有民權思想。康有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義的民主觀,強調公民自治。

在《萬身公法書籍目錄提要及實理公法全書》中,康有為較為係統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權觀。他認為,人生來平等,同時又充滿差異性,這些充滿差異性的人是獨立的,有自主權,應當“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⒀對此進行規範。他不但主張長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門、論人公法),甚至認為君民之間也是平等的。在該書的君臣門實理(引說一條)中,他論述道:“民之立君者,以為己之保衛者也。蓋又如兩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覓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統稱為君”。⒁把君主比作契約關係中的見證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為一切社會關係的合法性來源,這在當時是一大思想進步。

以公民自治理論為基礎,康有為主張實行地方自治。他認為:“中國地方之大病在於官代民治,而不聽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為國,非以為民,但求不亂,非以求治。……(因此)有大官而無小官,有國官而無鄉官,有國政而無民政,有代治而無自治”。康有為所主張的地方自治,類似於“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亂世封建其一人,則有世及自私爭戰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眾人,聽民自治,聽眾公議,人人自謀其公益,則地利大辟,人工大進……”。他還提出了具體的參照係,即“因鄉邑之舊俗而采英德法日之製”,以“萬人以上地十裏者為一局,或名曰邑,……”⒂等具體設計。在當時,地方自治的提出是與中國傳統的大一統國家結構形式相對立的。地方自治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減輕中央負擔,並且在促進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時形成對中央行政的牽製力量。不但如此,地方自治的基礎是民治,這與中國曆代的割據式自治或紳權和族權維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質的區別。從中國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傳統看,維持國家秩序的規範當中不乏“治官之法”⒃和地方規範,然而其出發點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為目標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為為代表的戊戌變法派的啟蒙。

需要指出的是,康有為雖然提倡地方自治,卻始終反對聯省自治,維護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1920年,軍閥混戰,各地方紛紛獨立,有人以美國、德國實行聯邦製而富強,提出聯省自治的理論。對此,康有為十分清醒地認識到,美國、德國之所以實行聯邦製在於其建國之前,本為“久遠分立之邦”,實行聯邦製恰恰是為了統一。而中國自漢以後2000年,皆以統一立國,采聯省自治,實則分邦裂土,“非自治而冒名自治”,實則軍閥專製、“隻有割據之軍治,而民治無自而生,故軍閥未除,自治二字不必假用”。⒄康有為的這一論點的正確性後來為中國曆史的發展所證實。

二、康有為憲法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盡管康有為的立憲思想曾經啟迪和影響了後來的憲法理論,但是,其中卻存在許多保守主義的成份,主要表現在對君權的妥協以及對傳統的、占統治地位的以禮治國、儒法合流思想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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