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丹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袁新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國家法律的實施、遵守等情況的監督職能。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它要求一方麵要堅持中國特色,適應國情;另一方麵要與國際接軌,使司法改革和實踐向國際慣例靠近。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給我們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新的課題,因此要求我們必須要有一支高素質的、一專多能的複合型檢察隊伍,從而適應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但隨著檢察機製的改革,檢察工作的發展,檢察隊伍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一、檢察隊伍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1.檢察官“斷層”問題較為突出,是製約檢察隊伍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就拿我院來說,全院共有幹警31名,其中檢察官17名,實際在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僅有10名,僅占幹警人數的32%(領導占7名),而且檢察官的平均年齡為41歲,趨向於老齡化。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來,我院隻有1名幹警通過了司法考試,也是我院唯一一名助理檢察員,使我院檢察官出現了青黃不接嚴重脫檔的局麵。
2.編製較少,現有非檢察官人員無法進入檢察官序列。由於現行機製的製約,使一些非檢察官人員雖然工作時間長,工作經驗較為豐富,也有一定的業務水平,但司法考試門檻較高無法通過,難以補充到檢查官序列中,消極思想較為突出,出現了“退休嫌小,任用嫌老,司法考試總是過不了”的現狀,嚴重製約著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3.少數檢察幹警的法律水平和司法實踐能力較低。從我院情況來看,目前共有法律本科學曆14人,大專學曆16人,有55.5%未達法律本科,真正全日製法律本科畢業的僅有1人,大部分幹警的法律理論還在較低層次,在日常的辦案工作中常常局限於機械地對照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缺乏理論深度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檢察官待遇較低,職級晉升較慢,工作生活條件較差,部分檢察官總想調離檢察機關到外單位工作。從2001年機構改革以來,由於中、省、市出台了各種優惠政策,使部分檢察官退出了工作崗位,進入檢察官序列的人就更少了,就我院而言從2001年以來先後有3名同誌調出了本單位。
二、當前檢察官隊伍存在突出問題的原因
1.由於曆史原因,邊遠、貧困地區的檢察官人員素質較低,每年考上大學本科的學生本身就不多,很多畢業生又不願意回來工作,並且回來的這些畢業生有很多學的也不是法律專業,檢察機關“門檻高”進不了,即使進入檢察機關,還要通過司法考試才能進入檢察官序列,導致檢察機關進入困難。而經濟發達地區的畢業生又不願意到這些地方工作,由於環境差、生態不好,來了的也不願意安心工作,身在此地心在外,三天兩頭跑調動。
2.由於基層院的工作待遇較低,職級晉升較慢,檢察官“跳槽”現象時有發生,再加上前幾年檢察機關機構改革工作留下許多弊端,采取了“年齡一刀切”或“提高退休待遇”等各種政策,使一些檢察人員提前退休離崗待養,以致一些優秀的辦案人員離開了檢察隊伍。為改變此狀況,高檢院要求各地對業務骨幹不能實行提前離崗,確需提前退休或離崗的,必須層報省檢察院審核同意。但由於檢察機關在人事上屬雙重管理,這樣更加加劇了檢察官“斷層”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