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不必為物化勞動不創造價值打抱不平(1 / 2)

主張物化勞動創造價值的同誌認為,活勞動能創造價值,物化勞動隻能轉移價值而不創造價值,這不是太不公平了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價值是商品經濟關係的體現,是在市場的平等競爭中形成的。隻要了解了商品市場競爭的真諦,就不難明白,不承認物化勞動創造價值,並沒有讓物化勞動蒙冤受屈。

首先,要了解勞動創造價值的含意。商品是一種有用的勞動產品,在市場上能換回一定量的別種商品,或者賣得一定的貨幣。這是因為商品有價值,價值是生產商品的勞動形成的。在交換商品時,勞動的過程已經結束,處於流動過程的勞動已不複存在。不過這種勞動並沒有白費,它已經凝結在商品中,形成了價值,商品拿到市場上換來別樣商品或是賣了錢,價值就實現了,也就是消耗的勞動得到了補償,這就是勞動創造價值的含意。這裏不是說原來的勞動仍然存在,在得到補償、回報之後,另外又創造了一個價值。正是出自這種誤解,就認為物化勞動轉化自身價值、得到補償以後,還應另外“創造”一個新價值。否則,就和活勞動不平等了。實際上這種不平等並不存在,如果硬要在物化勞動轉移了價值之後還要多得到一個新“創造”的價值,那才是真正的不平等。

其實活勞動和物化勞動都是生產商品所消耗的勞動,在價值形成上誰也不應該計算兩次。假設兩種勞動是由同一個勞動者完成的,就可以消除對勞動創造價值的誤解。一個農民生產糧食,要進行耕地、播種、田間管理和收割等農業勞動;另外還需要投入一定的農具。這個農民如果同時又是個手工匠,他用自己的勞動生產了這些農具。這樣,就不存在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劃分。糧食的價值是他的全部勞動創造的,當糧食拿到市場出售時,如果要買主多付一份農具“創造”的價值,是誰也不會理睬的。隨著分工的發展,農業勞動和生產農具的工業勞動分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來完成,就有了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區分,商品的價值也就由活勞動和物化勞動兩部分組成。不過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並沒有變,物化勞動的轉移就是如數的計算了這部分勞動創造的價值,怎麼還會“創造”一個新的價值,要多計算一次價值呢?

其次,要知道市場的競爭不會讓物化勞動在價值轉移之後再“創造”一個價值。市場上商品的價格千變萬化,但是價格總是圍繞價值波動的。各個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的勞動時間盡管各不相同,決定價值量的則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以市場交易的根本原則是等價交換。這是由商品市場上商品生產者平等競爭這種客觀關係決定的。每個商品生產者都有獨自的利益,都要計較自己耗費的勞動,需求在交換中補償自己的勞動,也就是實現勞動創造的價值。這是所有商品生產者心中的一杆秤,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底線。盡管每個人都想在底線之上得到更多的收益,但是眾多高手競爭的結果,隻能回到這個底線,服從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實行等價交換。主張生產資料創造價值的人,認為生產資料有著重要的作用,應該在它的價值如數轉移到商品中之外,還要“創造”新的價值,也就是商品的價值應在活勞動和物化勞動之上加一個增加額。如果某一種商品的生產者確實這麼做了,其他種商品的生產者決不會坐視,為了也能得到這個增加額,他們會紛紛轉向生產這種商品,使得商品供應增加,價格下降,一直到大家不再得到這個增加額,競爭才會告一段落。再如因為生產資料的作用重要,各種商品的價值普遍增加一定比例的物化勞動“創造”的價值,其結果隻能是商品名義價格普遍提高,商品的價值並未改變。這種情況下,作為賣者可以多得,作為買者則要多付,兩者相抵,誰也得不到物化勞動“創造”的價值。

有人會說,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會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獲得額外收入,這不就是物化勞動創造的價值嗎?這裏還是不要忘記市場競爭的作用。新技術是無法長期保密的,技術專利也是有時限的,更新的技術會代替和超過它們。當某甲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獲得超額收入時,某乙、某丙決不會甘居落後,會相繼效仿、你追我趕。這樣,競爭的結果是使先進技術普及進而被更新技術代替。所以,上述超額收入隻是暫時的、局部的,人人想得到它,最終誰都得不到。還應看到,新技術提高了勞動生產率,會使單位產品價值降低,使產品供給增加,從而使價格下降,可能帶來利潤下降和引起更激烈的競爭。

再次,要區別使用價值的增加和價值的下降。新技術、新設備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因而同一時間生產的商品量會增加。有人據此證明生產資料創造了更多價值。其實“不管生產力發生什麼變化,同一勞動在同樣的時間內提供的價值總量是相同的。”“商品的價值與勞動生產力成反比。”價值是按勞動時間計算的,同一時間內多生產了一倍的使用價值,其價值還是這麼多。不過,因單位產品的生產時間減少了一半,單位產品的價值就降低了一半。人們所以產生價值增加的誤解,是因為計算產品的產值時,采用的是可比價格(不變價格)。單位產品的價值雖然已降低了一半,用原來單位產品的價格乘產品數,所得的產值就增加了一倍。這個產值實際隻表示使用價值量的增加,並不表示價值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