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種社會製度及其管理活動的背後,都不可避免地包含著一種相應的價值與價值標準,這是由社會曆史發展與人類實踐活動的主體目的性特點所決定的。與自然事物運動的客觀性不同,人類的社會活動不但訴諸客觀的必然性,而且還訴諸價值的合理性。公共政策作為公共管理社會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是在特定的社會價值與價值標準指導下的一種權威性利益分配活動,這種權威性利益分配活動不僅是調節人與人、人與自然關係的重要社會機製,而且還是人類自身行為的重要社會規範,與整個社會價值判斷有著緊密的聯係。
一般來說,公共政策的價值通常是由國家的意識形態來實現的,其主要功能就是通過創造必要的精神、文化條件和道德、輿論環境,把社會製度中的價值規則和價值目標加以係統化、具體化和日常化,進而轉化成為社會公眾的基本共識和追求的理想,遂使社會價值和社會行動成為可能,以此動員和整合社會力量,促進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因此,從邏輯上講,公共政策作為一種對社會價值權威性分配的體係,隻有當它建立在合理的價值基礎之上時,才可能有長期穩固和持久發展的動力。所以搞清楚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價值與價值標準,是科學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與基礎。公共政策價值的概念,是公共管理理論當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所謂的公共政策價值,主要是指人們對公共政策活動和公共政策現象做出的價值判斷,是人們從事社會政策活動的根本指導思想和出發點,因而它也是人們所希望得到的社會意義。
按照西方著名的政策學家克朗(R.M.Krone)在《係統分析和政策科學》一書中的觀點,價值研究所做的分析工作,目的主要在於確認某種目標是否值得去爭取,爭取的手段能否被接受,以及取得的結果好與壞。它通常所要回答的問題是:因為什麼?為了什麼目的?為了誰?許諾了什麼?有多大的風險?應該優先考慮什麼?等等。也就是說,價值的研究主要是通過價值的確認與分析,從而使得隱含著的價值問題清晰了起來,即價值觀是人類行為或行動的一個主要決定因素。
1.價值與價值標準
價值是人們對於某一事物總的看法或根本觀點,是作為客體的事物對於主體人的某種功效、作用和意義。價值一詞具有豐富的內涵,對於個體而言,是關於事物的好與壞、對與錯、優與劣、強與弱、多與少、正義與非正義的一種主觀認定,主要關心的是一個人認為是稱心的和美好的東西。而對於群體而言,價值則既是一種主觀的認定,又是一種社會的存在,是一種主觀認定與客觀存在相統一的認識和看法,主要關心的是社會政治行為、社會管理目標和社會政策取向。然而,不管是個體還是群體,他們都會根據價值判斷,作出一種有利於自身的抉擇,支配著自身的行為和發展方向。因此,任何社會都有其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念和信仰體係,它是人們思考問題的依據和行為選擇的準則,受到特定社會環境的製約。
一般來說,價值既是一種思維沉澱的產物,也是一種思維定式,它表現為一定的主體對於客觀世界的具有相當穩定性的看法或感觀。既是人的理性能動性表現和產物,又是主體和客體的主觀與客觀的內在統一。換句話說,價值是一定主體所具有的不依據具體情況的改變而轉移的期望、肯定、支持和反對、討厭、放棄事物的評價標準。此外,根據辯證唯物主義關於“存在決定意識”的哲學原理,價值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人們的社會存在對於人們意識的一種反映。因此,價值不僅包括實物、資金,而且還包括權力、榮譽、服務等有價值的東西,特別是價值的大小完全是按照滿足人們需求的程度而確定的。
在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中,公共政策主體的行為不僅要受到政治需求的製約,而且也深受價值觀的支配,這種政治需求和價值觀之間往往有著密切的聯係。正如西方著名學者詹姆斯·安德森(James Anderson)所認為的那樣,決策者在進行公共政策方案選擇的時候,雖然會受到諸如社會經濟條件、政治壓力、社會製度以及時空環境變化的限製等因素的影響,但決策者本人的價值觀對公共政策方案選擇的作用卻是不可忽視的。一般來說,這些價值可以具體歸納為以下五種類型:
第一,政治價值。即決策者在評價公共政策方案時所采取的政治標準。對於公共政策的決策者來說,公共政策被看做是發展和實現社會利益目標的重要手段,政治上的有利構成了此種公共政策決策的基礎。
第二,組織價值。即決策者在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中,對其所屬組織機構的基本利益和目標的考慮。這種組織價值具體體現為追求本組織(如官僚機構)的生存、發展和擴大本組織的計劃與行動,以及維護本組織的權力與利益等。
第三,個人價值。即決策者在保護和發展個人的政治聲望和曆史地位,以及其他自身利益時所遵循的價值標準。
第四,政策價值。即決策者在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中,不但受到政治、組織、個人利益價值標準的影響,他們還可能會根據自己對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合理性的認識來確定公共政策方案的選擇。
第五,意識形態價值。即主流社會和國家權威所確定的一整套邏輯上相聯係的價值觀和社會信念,它是政治權威衡量公共政策的運行是否合理與合法的重要手段和標準。
以上詹姆斯·安德森對於影響公共政策運行的決策價值的類型進行分類,為人們提供了具有借鑒意義的政策取向或偏好的五種價值基礎,尤其是意識形態價值對人們分析公共政策方案的選擇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詹姆斯·安德森的意識形態價值概念比西方著名政治學家塞繆爾·亨廷頓的政治文化概念在分析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中更具有可確定性。政治文化作為社會大眾基於經驗所形成的對政治權威、政治權力和政府角色等的態度以及相關的價值和信仰,它所表達的是社會群體政治行為所處的主觀環境。因此,政治文化在什麼程度上和以什麼方式對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產生作用是很難確定的。在公共政策的分析中,意識形態的概念具有更大的確定性和可觀察性。在多數情況下,權威體製中的意識形態是由政治權威來確立和修正的,它作為政策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標準,不但具有更明確的強製性,而且一旦主體意識形態發生了修正或更改,那麼往往會對公共政策方案的選擇產生明顯的作用,因而具有公共政策分析上的可觀察性。
然而,詹姆斯·安德森對政策價值取向的分類,也僅僅是采取了一種羅列的方式,他並沒有進一步分析政策價值相互之間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邏輯關係。應該指出的是,這些價值取向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政治價值與政策價值或意識形態之間的矛盾,意識形態與政策價值之間的矛盾,組織價值與其他價值之間的矛盾等等。當這些矛盾產生時,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一種價值將會占有主導的地位,並能夠對其他價值進行修正或限製。具體講,在什麼條件下,政治價值(如政黨的生存與發展)將促使既定意識形態發生變化或部分改變,又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它能夠對組織價值(如官僚機構的部門利益)的作用產生製約。這些問題在公共政策的運行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
當人們考察與分析公共政策方案選擇的過程時,不僅要考察與分析決策者的政策取向和價值觀,而且還有必要分析公共政策方案選擇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假定政策決定者能夠按照其政策取向和價值標準來選擇公共政策方案,但他同時仍然會麵臨政策結果可能存在不確定性的問題。一般來說,決策者總是希望公共政策能夠按照預期的結果被實現,但是,公共政策方案往往是建立在預測和經驗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在公共政策實施的過程中,仍然會有許多無法預知的因素直接影響到公共政策的實際結果。當經驗和預測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決策者必須認真考慮一旦公共政策失敗可能產生的後果。這種考慮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公共政策的失敗一般會帶來政治上的嚴重後果。因此,決策者麵臨公共政策方案選擇的時候,還要考慮如何應對公共政策失敗的問題,也就是理性的決策者必須根據已有的條件,選擇合適的公共政策策略,以求減少公共政策結果的不確定性,從而保證公共政策基本目標的實現。這種針對公共政策結果不確定性所采取的策略手段,將決定公共政策將會采取什麼樣的方式、步驟,以及決定公共政策的主要內容。而某種策略的重複使用,將會使公共政策的方式、步驟以及內容的選擇形成某種定式,最後將形成公共政策的某種特點。
一般來說,價值觀一旦形成,就會直接影響人們的信念,影響人們的行為選擇,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也決定著政府在社會管理當中應該如何發揮作用,應該如何幹預那些政府權威之下的公眾生活。例如,利他或利己的價值觀可以使人們信奉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可以使人們大公無私或自私自利,可以使人們節儉或奢侈。特別是就廣泛的社會生活而言,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傾向決定著社會的倫理和道德標準,決定著國家的政治進程和發展方向。此外,就社會的管理過程而言,某種價值觀傾向決定一個社會組織的戰略選擇、管理模式、文化特征、社會效率和經濟效益等係統特征;就公共政策的選擇而言,價值觀傾向與判斷將直接影響到社會資源的流向和分配形式,最終決定社會利益的分配結果。因此,西方政策科學的創立者、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哈羅德·拉斯韋爾認為,獲得最普遍承認的價值觀可能決定誰從現存利益中獲得最多。價值觀的形成,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因為社會價值觀是由曆史、地理條件、文化、經濟狀況、政治製度、意識形態、心理特質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而形成的一種既定的思想觀念,其本質是現實人的曆史存在方式,體現了個人的主觀性。古希臘著名哲學家普羅塔格拉(Puluodagela)曾經說過,“人是萬物的尺度”。普羅塔格拉的意思是,人們在看待萬事萬物的時候,都是在以“己”這把尺子來量度別人的。一般來說,個體的價值觀是由個人的社會環境、個人與環境的關係特質以及綜合作用所形成的一種既定思想觀念。因此,個體的價值觀,基本上是多種社會交叉行為的結果,但是又與個體的特征有著相當的關係。也就是說,個體的價值觀與個體所接受的教育和個體的經曆,存在著最為緊密的聯係。例如,在對待金錢的價值觀上,某人可能由於特定事件的影響,而改變對事物的基本看法,而另外一個人麵對同樣事物卻會堅持原先的看法。社會價值觀也具有同樣的特征。因此,至少從一個角度說明,價值觀並不總是理性的,也不是權威決策的產物。
實際上,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價值觀是一種在超理性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種超理性的思想觀念,是人的主體性在客體中的對象化。此外,價值觀並不是不可以改變的,但要想改變它,也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通常,價值觀的改變需要一個與其形成過程一致的過程,這個過程即漫長,又痛苦,是一次思想上的重大蛻變,是人生觀的巨大轉折。而公共政策的社會意義之一,就在於在漸進的過程中,通過係統公共政策的科學運用,倡導、推動和鞏固公正、合理、積極向上的社會價值觀。有一句人生的哲理明言:“人生無絕對的對與錯”告知人們,人生有著多種價值觀,人們應該選擇積極向上的社會價值觀,把其作為推動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重要職責和製度。
2.公共政策的基本價值標準
公共政策作為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想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有效地實現政策的既定目標,關鍵取決於全社會以及社會成員個人的價值與價值標準。因此,價值與價值標準既是公共政策係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公共政策製定、執行、分析、評估的基本依據與重要前提。隻有科學地確定公共政策的價值與價值標準,才能夠真正地建立起科學的公共政策體係。一般來說,價值標準、價值組合、價值對抗、價值假定、價值分析、價值判斷、價值取向、價值分配等價值問題,構成了現代公共政策價值體係的基石,也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特征之一。可以這樣認為,一切公共政策都是為了尋求價值、確認價值、實現價值、創造價值、分配價值。但是在公共政策的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過程中,人們經常會因為什麼是價值這個問題而產生分歧,產生不同的看法。另外,人們也經常會用什麼樣的價值標準去尋求、確認、實現、創造、分配價值這一問題而產生分歧,即關於價值的問題在公共政策的實踐中,經常出現不同的認識和看法,這就產生了公共政策中的價值問題。
從本質上講,價值標準是尋求、論證、確定和校正公共政策價值的過程,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從確定公共政策價值標準開始的,價值標準的不同選擇、排列和組合會直接影響甚至決定公共政策的性質、方向,以及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社會公正的程度。因此,價值標準的確認和選擇,是公共政策運行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在公共政策研究當中一直占據著顯赫的地位。如果說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在於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的話,那麼公共政策的價值標準將是這一分配的決定性因素,尤其是公共政策的本質特征要求其價值標準具有理念上的社會公正性,而這些價值標準直接指導著公共政策製定者進行決策的價值觀。然而,作為一種主觀意識和精神產品,公共政策價值標準不過是現實政治生活的抽象,是社會意識形態的一種折射和反映,歸根結底是由現實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所以事實上,由於社會利益與社會價值取向的多元性,使得人們站在不同的立場,對同一項公共政策必然有著不同的評價和一些分歧,再加上有時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並不能夠為社會的發展帶來預期的良好效果,所以沒有任何公共政策是絕對公正的。特別是受社會物質因素與精神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公共政策在實踐的運行過程中也不可能是絕對公正的。問題的關鍵在於人們要在一定的曆史時期內使得所製定的公共政策在總量上保持相對的社會公正,必須維護社會大眾的根本利益。
相對的社會公正或趨向於社會公正,總比不公正好。因而將公共政策價值標準置於特定的曆史時空中加以考察,不僅有助於人們理解公共政策價值標準設定的邏輯,而且有助於揭示多元複合公共政策價值標準的內在機理,幫助人們建立起相對社會公正的價值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不斷調和人們的利益價值觀。此外,由於公共政策具有層次性的特征,所以必然要影響到公共政策的價值標準判斷,使得價值標準也相應存在著一定的層次性。所以,從宏觀上講,公共政策最基本的、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須要遵從的價值標準,有以下若幹方麵,並對決策者選擇公共政策行動方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影響公共政策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的主要價值標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