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共政策規劃的合法性研究(1 / 2)

在當今的民主法治時代,公共政策的製定必須要有合法正當的程序,因為隻有當公共政策的製定有了必須遵循的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的原則得到貫徹之後,才能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權益,才能夠不斷地提高行政效能,才能夠增進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賴。因此,一項公共政策規劃被確定為最終采納的政策方案之後,為了使其能夠在公共政策實踐中具有權威性與合法性,一般還要經過有關的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使之合法化。

西方著名學者馬科斯·韋伯(Max Weber)通過對權威進行了曆史的考察與分析之後認為,所謂的合法性就是促使人們服從某種命令的動機,任何群體和個人服從統治的可能性多源於他們對政治係統合法性的相信程度。根據馬科斯·韋伯對合法性的定義,可以認定所謂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某種政治統治或政治權力以及實施措施能夠讓被統治群體和個人認為是合理正當和符合道義的,從而能夠加以認可和服從的能力及屬性。

西方著名學者J·O·瓊斯(J.O.Jones)在其著作《公共政策研究導論》一書中,把合法化過程劃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係統自身的合法化,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的合法化。兩者實際上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關係,政治係統的合法性是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基礎,因為隻有具備了合法性的政府才能夠製定具有合法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政治係統合法化的手段,決定著政治係統合法化的發展趨勢。

關於對公共政策合法性的研究,國內外的學者都曾經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學術觀點,將公共政策合法化賦予了豐富的含義。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觀點雖然很多,但是有一點是一致的,即從公共政策的動態運行過程來看,公共政策規劃的任務完成之後,必須通過合法化的環節才能進入實際的執行階段。把國內外學者的一些主要觀點概括起來,可以看出,所謂的公共政策合法化主要是指能夠被公眾認可、接受、遵從和推行的政策,而使公共政策能夠被公眾認可、接受、遵從和推行的過程就是公共政策合法化的過程。在公共政策的實踐中,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需要經過合法化的過程,否則它就不可能具備合法性特征,也成為不了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核心存在於人們內心對公共政策道義性、正當性與合理性的認可。

一般來說,公共政策規劃的合法化主要包括政策規劃主體的合法化、政策規劃程序的合法化、政策規劃內容的合法化等內容。

要想保證公共政策規劃的合法化,其基本前提是要實現政策規劃主體的合法化。公共政策規劃主體在政策規劃過程中處於核心地位,發揮著主導性作用,並對政策規劃的結果產生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在現代社會的條件下,公共政策規劃既是一種技術分析過程,也是一種民主協商過程。其行為者不僅是政府機構與重要官員,而且有時似乎是突然介入公共政策實踐過程的一些非政治性人物。然而,無論就哪一種過程而言,公共政策規劃的過程都不可能是單一的,而一定會是複合的。前者表現為多種分析方法的交叉、混合應用,後者表現為多個主體的合法介入。近年來,隨著公民社會的建立,以及公民意識的日益覺醒,公共政策規劃完全由政府部門獨立完成的情況越來越少,公共政策規劃主體的多元化在世界範圍內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發展趨勢。其目的是為了增強公共決策的透明度,推進公共政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當然,在人們越來越強調公共政策規劃主體多元化的時候,也必須要認識到政府在公共政策規劃過程中所要發揮的主導性作用。一般來說,公共政策規劃主體既有單一型也有多元型,前者通常是指公共政策規劃在政府係統內部進行,後者則是指公共政策規劃不僅有政府的參與,而且還擴展到了社會領域,表現為多種主體的合法介入,直接地或者間接地采取科學方法,廣泛地收集各種社會信息,共同設定一套未來行動選擇政策方案,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單一型還是多元型的主體構成,決策者與政策分析人員之間的互動,在公共政策的規劃過程中都起著核心的作用,各自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協調著公共政策對社會政治環境的適應性。

雖然公共政策規劃的過程不可避免地會有許多主體介入,構成了多元型的主體結構,但人們卻容易混淆公共政策規劃製定主體與影響主體的界限。因為兩者在政策規劃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起到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有必要在公共政策規劃過程中嚴格區分兩者。一般來說,製定主體與影響主體的區別在於,製定主體不隻是享有製定政策規劃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主要表現為政策規劃方案的製定權和決定權,而且還要承擔所製定政策規劃的政治、經濟、法律與道義的責任。影響主體則主要是享有關於政策規劃方案的建議權、批評權和擬定權,並且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