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由政策執行者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而導致的執行偏差。通過研究人們發現,理性的科層組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已經力不從心了,需要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共同努力來實現政策目標。因此,社會係統組織理論將政策執行主體的範圍擴大到了整個社會領域,不僅包括政府組織,而且還包括非政府組織,從而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建立起來了一個各類社會組織溝通、協調與合作的機製,以有效實現政策目標。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多方行動的政策執行,各類社會組織有效地溝通、協調與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各類社會組織之間良好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是防止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有效途徑。
以上主要是從組織體係的角度,全麵分析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產生偏差的根本原因。正是由於組織中存在著某些製約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因素,所以才嚴重地影響了政策目標的最終實現。為了克服這些製約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因素,人們需要在導致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原因基礎上,製定出一些治理政策執行偏差的有效措施。長期以來,公共政策執行研究的組織學派認為,組織是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關鍵性因素。因為任何一項化公共政策為行動的過程,都涉及某種簡化的工作,而組織機構正是從事這種簡化工作的主體,都是由特定的組織來貫徹執行的。因此,隻有當組織機構把公共政策簡化成為可以管理的工作目標,再將這些工作目標分配給具體的專業化機構去執行的時候,公共政策才能夠得到有效的實現。所以講,沒有特定的組織作為依托,任何公共政策隻能夠停留在政策構想的設計階段,而不能夠產生最大的公共效益。下麵,作者主要從組織的角度,並結合我國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嚐試著提出一些針對政策執行偏差的治理措施。
第一,構建一個合理的政策執行組織結構。組織結構就是在權力分層和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職責、職權、職務以及相互關係構成的結構體係。西方著名的管理學家哈羅德·孔茨(Harrod Kons)認為,為了使人們能為實現目標而有效地工作,就必須設計和維持一種職務結構,這就是組織職能的目的。可見,一個合理的組織結構是實現政策目標的重要條件。特別是政策執行更需要一個精幹、高效的組織結構,因為結構合理的組織所表現出來的功能,要大於所有政策執行人員的簡單相加。也就是說,如果組織結構是完全不合理的話,那麼政策執行人員之間就會相互牽製,就會因為內耗而造成組織功能的弱化。所以說政策執行組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組織結構的合理與否,又直接決定著組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效率性。
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組織結構主要是指組織的層級和管理幅度要合理,也就是說,組織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要協調一致,特別是要明確組織的權責關係,以免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產生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現象。因為在組織的縱向結構上,各層級之間責、權、利關係是否明晰是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關鍵。傳統的政策執行組織的結構一般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形狀,這種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形狀,在結構上具有規範性和正規性,是一種專業化的部門結構,所以各個部門具有明確的職能。因此,這種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組織結構,比較適合處理那些較為固定不變的社會問題。但是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實踐中,政策執行者麵臨的社會問題往往是複雜多變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實踐中,還是以傳統的組織結構去執行政策,那麼就很難保證政策目標的順利實現,甚至還會出現巨大的偏差,從而使得政策結果最終違背政策意圖。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組織的動態性和適應性就變得尤為重要。
西方著名學者卡斯特(Koestler)和羅森茨威格(Rothensiweiger)就組織結構進行了較為全麵深入的研究,把組織劃分為兩種結構類型:穩定性機械式組織結構和適應性有機式組織結構。他們認為,除了某些程序化的、可計量的、機械式的組織以外,未來組織的演變趨勢,是一個從穩定性機械式的結構向適應性有機式的結構轉變的過程。這種轉變在組織結構的表現上就是從“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向“扁平式”組織結構的轉變,從而極大地減少了組織的層次,增加了組織的管理幅度。特別是扁平化的組織更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可以根據政策執行環境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地調整策略,使得信息的傳遞更加順暢,從而不斷地提高政策執行的效果,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
第二,改進政策執行組織的控製過程。過程控製是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對政策執行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作為治理政策執行偏差的有效方法,過程控製可以指導政策執行者以正確的方法執行政策,及時地糾正政策執行者的錯誤方法和過程,從而提高政策執行的質量。也就是說,通過過程控製,可以隨時發現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偏差,使得政策執行偏差問題消失在萌芽狀態。因為隻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防範和治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
一般來說,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由於缺乏控製或控製方式存在問題,所以很容易使得政策執行走向偏差。治理政策執行偏差最理想的方法應該是在偏差行為產生以前就注意到偏差產生的可能性,從而預先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政策執行偏差的產生。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單純的反饋控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又是非常不夠的,還需要反饋控製與前饋控製以及過程控製相結合,也就是要重視前饋控製和過程控製在預防政策執行偏差中的作用與地位,在一種多管齊下的情況下檢查政策執行的資源是否符合政策執行過程的需要。因為不管是基於科層組織,還是基於社會係統組織的政策執行研究,都考慮到了在不同的程度上賦予基層政策執行組織與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又對所賦予自由裁量權的政策執行者極不信任,擔心那些基層政策執行者會打著自由裁量權的幌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把戲。所以,對政策執行者的控製問題應該倍加重視,而控製空白或控製不當足以導致政策執行失敗。
第三,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要想增強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透明性,減少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偏差,保障公民依法獲取社會信息的權利,就必須要實現信息傳遞的現代化,徹底改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狀,讓信息在社會上自由地傳遞,讓廣大的社會公眾對政策執行過程有一個及時全麵地了解。
當然,要想徹底改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狀,減少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偏差,首先要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改變近乎單一的信息傳遞渠道,使得政策指令信息渠道和政策執行狀態的反饋信息渠道都能夠暢通無阻。其次要借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手段,不斷地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和不斷地擴大信息的傳遞範圍,實現信息在社會多元組織之間的交換和反饋,從而更好地協調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矛盾與衝突,推動政策執行過程順利進行。因為隻有使得政策執行的反饋信息真正擺脫了政策製定者與政策執行者的影響,才能夠實現政策製定者、政策執行者和政策目標之間的信息對稱。然而,要想實現政策製定者、政策執行者和政策目標之間的信息對稱,必須要建立與完善政策執行狀態的信息披露製度,並且注重政策執行過程中信息的時效性。也就說,凡是涉及政策目標群體的權利和義務,隻要不屬於依法保密的範圍,都應該向社會公開,以確保社會公眾依法獲取社會信息的權利。總之,建立與完善政策執行狀態的信息披露製度,可以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政策執行者的作為公開化,從而保障政策能夠得以成功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