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原因與解決的措施(1 / 3)

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充滿了矛盾和變數,常常會遇到極大的風險與危機,導致政策執行出現偏差。一般來說,政策執行偏差主要是指政策執行者在實施政策的過程中,由於一些主客觀因素的作用,如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政策執行主體的權限劃分不清楚,造成政策執行虧空,即政策執行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各自為政,相互扯皮,甚至相互拆台,使得政策執行者的行為與政策效果偏離了政策目標,並產生了不良後果的政策現象,造成政策執行的結果與政策製定的初衷大相徑庭。因此,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要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多年來,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主要從政策執行的組織角度,通過全麵地研究與係統地分析,對政策執行偏差的一些具體表現進行了精辟的歸納,認為政策執行偏差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照搬執行。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產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分離。這是因為大多數公共政策都是一種宏觀的政策,僅是指明了解決問題的方向與原則,因而政策執行者特別是基層的政策執行者要注重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應該因地製宜地依據具體的情況與政策環境,製定出一些可操作的執行措施,而不僅是原原本本或照搬照抄地去落實,因為這樣會脫離具體的實際情況而使政策難以奏效,甚至會引起負麵效應。

第二,變相執行。公共政策執行者作為有著獨立利益的組織或個人,也有著追逐自己利益的行為傾向。特別是當一項政策與執行者的利益相衝突的時候,執行者就會千方百計地抵製這項政策或者將政策進行變相地執行,從而使得政策產生的作用低於政策目標的要求,使得政策執行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第三,選擇性執行。選擇性執行主要指的是政策執行主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對待與自己不相符合或者看來是無法實施的政策時,采取一種“各取所需”,擇其利而行之的行為,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加入一些主觀片麵的理解,甚至是與原來政策相悖的一些“土政策”,讓政策為我使用,導致政策的原意走形。

第四,附加性執行。附加性執行主要指的是,一些政策執行者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通常打著貫徹上級政策要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旗號,給其執行的政策附加一些原政策目標所沒有的內容,致使其政策的調控對象、範圍、力度、目標超越政策原定的要求,從而影響了既定政策目標有效性的實現,造成公共政策權威性與公信力下降。

第五,替換性執行。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一些政策執行者當看到所執行的政策對自己不利的時候,就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用自己的一套政策替代既定的政策,即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換入表麵上與原政策一致,但事實上已經相背離了原政策精神的內容,從而使得原有的政策難以得到貫徹執行。替換性地執行政策,會嚴重地損害公共政策的嚴肅性與統一性,影響公共政策的正確貫徹與有效執行。

第六,對策性執行。對策性執行主要指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貫徹與落實中央政府政策的時候,從包括相應地方政府政策在內的全部政策執行角度出發,在堅決執行中央政府政策的同時,還出台了一些抵製中央政府政策效果的地方政策,使得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標難以實現。

針對政策執行出現的偏差問題,國內外的一些專家學者從組織的角度進行了全麵地分析,認為造成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第一,由於組織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政策執行偏差。政策執行組織一般在縱向結構上主要表現為,執行權在不同層級的配置上形成了一種層級關係,這種關係也存在著一個執行權分配的問題,即集權與分權的問題。在公共政策的實踐過程中,權力配置合理與否,直接關係到政策執行的效果。因此,政策執行組織的縱向結構權力配置不合理,是導致在複雜的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的重要原因。這也是為什麼在我國的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一種“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長期困擾並阻礙著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策執行的效果。此外,政策執行組織一般在橫向結構上主要表現為,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各部門之間的職權配置關係,即在同一層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這種在橫向結構存在的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既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之間的關係,也包括政府內部各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政策執行組織的橫向結構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容易造成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劃分不清,使得部門分割、機構膨脹、多頭管理、相互扯皮的現象層出不窮,從而導致政策執行效率低下。

第二,由組織控製問題而導致的執行偏差。在政策執行科層組織理論中,自上而下的研究取向基於對基層政策執行者的不信任,而極力強調對政策執行的控製。雖然這種控製在政策執行中也是非常有效的,主要是通過總結政策執行中的經驗與教訓,為後來的政策執行活動的安排提供了借鑒,但是這種控製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局限性,主要是因為控製類型過於單一,隻采用單純的事後控製方式,強調的往往是解決方案上的對策性,缺少事後控製與預先控製的有機結合。特別是這種事後的控製方式具有很大的滯後性,往往是對責任的“秋後算賬”,而疏於在問題出現之前的防範和預防,即隻能在問題出現並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才能夠去尋找解決的辦法。因此,需要在組織控製過程中,將預先控製與事後控製有機地結合起來,隻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防止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

第三,由組織信息傳遞問題而導致的執行偏差。控製論的研究表明,對於所有的組織都可以經過設計從而使其通過信息交流環來控製自身,這個環可以把信息反饋給這個有機整體,從而使其適應環境。信息反饋意味著組織能夠學習,並適應未來的環境。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是在政策製定者—政策執行者—目標群體間的雙向傳遞過程中不斷反饋形成的。這一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可分為兩類:一是自上而下傳遞的指令信息,即反映政策內容以及如何執行政策的信息。這類信息的傳遞方向是政策製定者—政策執行者—目標群體;另一類是自下而上傳遞的政策執行狀態反饋信息,這類信息的傳遞方向是目標群體—政策執行者—政策製定者。這兩類信息傳遞過程是政策執行組織的正式信息傳遞渠道,基本上保證了政策的“上情下達”和“下情上達”。但是,如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信息傳遞的問題,那麼必然會導致組織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造成政策執行出現重大的偏差。

公共政策的操作性與合法性一樣重要,要求信息對稱。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信息不對稱,不僅不利於政策製定者和政策執行者準確而全麵地掌握政策執行的狀態,而且還會導致政策主體不能夠及時地對政策做出調整,甚至可能導致主體出台一些缺乏科學性的政策。因此,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已經成為製約公共政策有效執行的重要因素。

第四,由監督問題而導致的執行偏差。切實有力的監督是保證政策目標實現的重要條件,而監督機製的匱乏和不力,不僅不能夠有效地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進行約束與防範,而且還可能導致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盛行。因此,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強化監督機製,是預防權力錯位現象發生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