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國內外的學者們在對公共政策評估的研究中,對其政策評估的含義總體上持有四種基本的觀點:(1)公共政策評估主要是對其政策方案的評估,屬於公共政策評估的範疇;(2)公共政策評估是對其政策全過程的評估,既包括對其政策方案的評估,還強調對其政策執行以及政策結果的評估;(3)公共政策評估就是發現誤差,修正誤差;(4)公共政策評估的著眼點應是其政策效果。以上的這些觀點雖然各有側重,但這些概念的分析都從某一方麵揭示了或強調了公共政策評估的特性,因而對於作者看來,最重要的共識已經達成,即公共政策評估是一種包括價值、原則、標準及方法論在內的活動過程,而不僅僅是一種技術性、量化性的實踐活動。因此,要想深入理解公共政策評估的內涵,就必須要將其置於係統的觀念下進行全麵的考察和研究。
2.公共政策評估的構成要素及其性質
從公共政策評估的構成要素入手,全麵分析公共政策評估作為政策係統組成的功能和合理性,以及評估自身作為一個要素組合其結構合理性和功能的疑問,使得公共政策評估的運行在其政策係統的整體框架下更加有目的性和針對性,對於提高公共政策評估質量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行政管理大辭典》認為,公共政策評估是一係列要素的組合,是包括政策評估者、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等環節的體係,並認為這些各要素之間、要素與整體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有機聯係。此外,在建構主義政策評估研究基礎上,一些學者認為公共政策評估有五個主要的範疇:即政策結構、知識構建、價值分析、評估選擇、評估應用。它們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公共政策評估體係。我國著名學者張金馬曾經用一句話簡明、扼要地概括出了構成公共政策評估係統的五個要素,即:“什麼人處於何種目的根據何種標準采用什麼樣的方法對什麼政策進行評估”。張金馬的論點基本上揭示了構成公共政策評估的要素和原則,使公共政策評估具有可操作性。
長期以來,公共政策評估究竟是一種分析技術還是一門評估科學,在理論界和實踐界始終存有較大的爭議。但是把公共政策評估視為是一種政治性行為的看法,在國內外的學者當中還是普遍認可的,也就是說,國內外大多數的專家學者對公共政策評估行為的這一性質的認識是比較明晰的,如著名學者丹尼斯·帕魯博(Dennis Molubo)、斯特芬·梅納德(Steffen Maynard)、E·豪斯(E.R.House)、朱仁顯等人均有此認識,爭議看似比較小。然而,政治性的本質就決定了公共政策評估中勢必存在各種政治利益的爭奪,但是根據公共政策本質屬性——公共性的要求,公共政策必須實現最大的公共利益訴求,所以一些專家學者主張公共政策評估過程必須保持價值中立。那麼,在公共政策評估過程中,是否存在著真正的政治中立的立場,這一問題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議。
3.公共政策評估的主體及其對象
在公共政策的評估體係中,公共政策評估主體處於中心位置,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核心作用,對整個公共政策評估活動產生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因而是決定整個公共政策評估係統輸出的關鍵性變量。那麼,在公共政策的實踐過程中,究竟誰在評估公共政策?他們具備什麼樣的特征?他們在公共政策評估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這些問題涉及如何提高公共政策質量,如何保障公共政策評估公平、公正的問題,所以人們必須要從理論上搞清楚。我國著名公共行政學者高富鋒教授認為:公共政策評估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評估過程的個人、團體或組織,他們在公共政策的評估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
美國“都會研究所”(Urban Institute)在1970年提供的報告認為,政策評估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自身,其他非政府團體同樣可以實施評價,尤其是學術性的專業評價團體。我國著名公共行政學者白常凱等人的研究認為:涉及評估環節的可能主體包括三部分:一是政策製定與執行者本身,即政府機關;二是專業評估團體;三是作為政策作用對象的民眾。我國的一些政策研究中,常常把政策評估分為正式評估與非正式評估、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等等。
在一般情況下,公共政策評估的個體主體與組織主體是合而為一的。這裏之所以要區別公共政策評估的兩類主體,主要目的是強調在某種情況下,為了使公共政策評估更為科學、合理,在很好政策評估的某些環節上,有必要讓非組織個體或自然人參與評估活動,這實際上就是公共政策評估中的公民參與。此外,某些以個人身份出現的政治精英、社會名流所做的公共政策評估常常能夠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例如,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1992年的南方談話,就是以純粹的個人身份參與中國重大公共政策評估的。總之,公共政策評估的主體是公共政策評估體係中的核心要素,在公共政策評估過程中對實現公共政策評估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要求,發揮著關鍵性的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