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編往來
讀編往來
世功的《“法治中國”的道路選擇》(見本刊2014年8月刊)一如既往地以敘事框架的宏大掩蓋了分析的粗糙,以修辭的技藝模糊了概念的精準,以粉飾現狀的雕琢遮蔽了構想未來的視角。
首先,世功通過攤薄民主和法製的內涵而人為將兩者建構為相互衝突的製度安排。實際上,如果我們把法律理解為“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的事業”(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則民主也早已被納入到這一事業的版圖之中。當代成熟民主社會的民主實踐不再是鼓勵人民“超越法律”,而是引導人民依循法律創製政府、參與政治並監督政府。世功理解的民主,大體還是七五憲法中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和大辯論”之類“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而不是“法治國家”語境中依循規則而展開的選舉、谘詢、公共參與、批評建議、監督、檢舉等民主活動。
其次,將平民主義的民主與精英主義的法製對立起來之後,世功進一步虛構出在我國政法實踐中未曾出現過的“律法中心主義”和“法院中心主義”圖景,並將社會團結瓦解、道德滑坡、“核心價值觀”缺失等問題歸咎於這一虛構圖景。實際上,律法中心主義(或“法條主義”)和“法院中心主義”是西方社會(尤其是美國)一批具有批判精神的法律學者對其本國法秩序狀態所做的概括。我把這些社會稱為“後法治社會”。在這些社會,法製之網早已鑄就,司法權日益擴張,法律職業人士主導著國家的公共話語。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我國所麵臨的問題截然不同。即使是“能動司法”這種貌似中西通用的概念,在我國所指的也是司法機構作為一盤棋中的一枚棋子,與其他黨政部門通力合作,共同參與到“擺平、搞定”的事業之中。由此可見,將這些概念套用到中國,基本上錯置了問題意識。
第三,世功將法治理解為一套“治理技術”,而沒有考慮到法治對“治理者”本身的馴化和約束。這種工具主義的法律觀符合傳統法家的治理理念,卻與現代法理型社會的觀念類型格格不入。實際上,法治不僅關係到如何去“治理”社會,更關係到治理社會的權力如何獲得正當性,並形成穩固的權威。古希臘史家希羅多德曾這樣描述人類社會的政治現實:“強者為所能為,弱者受所必受”。此後的政治哲學傳統一直圍繞著如何使權力向善這一核心問題而展開。經過無數次試錯之後,現代文明世界普遍接受法律對權力的約束和引導。法律不僅是一套具有一般性的規則係統,更蘊含著一種體現自然正義的糾紛解決原理。當“治人”者與“治於人”者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一個中立的裁斷者,一套事先確立的規則,一種對雙方而言都體現公平的程序,都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
最後,在談到“多元主義的法治共和國”時,世功再次展示了自己卓越的修辭技巧,故意誤用了“多元主義”這個時尚且政治正確的概念。一方麵,他無視我國執政黨對國家(當然包括國家立法活動)的領導權,將不具有各自獨立場域的黨法與國法作為多元中的兩元;另一方麵又試圖將執政黨改造社會、移風易俗、為法治建設創造社會-經濟條件的決斷權條文化和形式化,犯了自己此前批評過的“律法中心主義”的謬誤。實際上,法律在任何社會都是一種保守的力量,它適合在穩定的社會秩序中實現“定分止爭”的功能,而不適合在一個分配嚴重不公的社會實現分配正義。世功的文章觸及到司法在解決分配問題時的能力不足,但卻未敢直言“超越法律”的黨內“整風運動”在理順權錢關係、營造公平市場環境方麵所可能起到的作用。法律的歸法律,政治的歸政治,讓法律在有限的範圍內依循自身的邏輯發揮切實的作用,這也是容易被扛著“法治”大旗的人們所忽視的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