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員”無序到有序看檢察機製創新的科學發展――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隊伍建設調查隨感
程曦
伴隨著曆史前進的腳步,檢察改革走向了科學發展的新時期。胡錦濤總書記在闡述科學發展新時期時指出:這是一個既有巨大發展潛力和動力,又有各種困難和風險的時期,是一個既有難得機遇,又有嚴峻挑戰的時期。在這個新時期,要樹立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認識規律,把握規律,堅決破除一切阻礙科學發展觀落實的觀念,堅決糾正一切偏離科學發展觀的行為,紮紮實實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推向前進。
在這個新時期,高檢院提出加強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和管理科學化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加強檢務保障,努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推動檢察工作深入發展。標誌著檢察改革特別是隊伍建設從開拓創新走向科學發展新時期。本文僅就檢察隊伍建設和管理,如何體現檢察機製創新,適應科學發展談點看法。
一、“檢察官”與“檢察員。”
我國的《檢察官法》已於1995年正式頒布施行,從法律上確立了“檢察官”稱謂的曆史地位。那麼作為曆史過渡的“檢察員”稱謂,已經完成了曆史使命,也應自動退出曆史舞台。從概念上來看,《現代漢語詞典》、《辭海》對“員”的解釋為:團體或組織中的成員;對“官”的解釋是:政府機關或軍隊中經過任命的、一定等級的公職人員。引申一下:“檢察員”是“檢察機關中工作成員”;“檢察官”則是“檢察機關中經過任命的、一定等級的公職人員”。可見“官”和“員”是兩個概念,在確定職務時不可混為一談。一個“檢察員”升任“檢察官”後,“檢察員”稱謂應隨之取消,嚴格地說“官”是“員”的上一個等次,同一個職位不應既是“官”,又是“員”,有的人同時還是主訴(辦)檢察官;現在還存在已經是國家一定等級的檢察官卻要反過來考檢察員的倒置現象,過於龐雜的稱謂,造成檢察隊伍龐大臃腫、序列雜亂,影響檢察改革進程。據筆者對陝西省西安市檢察院調查統計:全院在職人員230人中98名檢察員,71名助檢員,28名書記員,29名無法律資格的人員。169名檢察員和助檢員全部是一定級別的檢察官。實踐中的雜亂表現在:一是書記員和助檢員之間的界限並不很清楚,書記員工作和助檢員幾乎強度一樣,業務一樣;二是有的助檢員長期從事的是檢察員的工作,卻因名額有限望洋興歎;檢察員中有的早已升任高級檢察官卻還背負著“檢察員”,一方麵使龐大的檢察員隊伍更加臃腫,另一方麵大部分助檢員因為有限的名額被拒之檢察員門外,有的幹了一輩子還隻是個“助檢員”,領導為難,幹警寒心。由此看來,倘若檢察官升任高級檢察官後“檢察員”隨之取消,既可消腫,又可解決一批助檢員升任“檢察員。”或者直接取消“檢察員”稱謂,全部進入檢察官法定序列。
縱觀曆史,西方發達國家,最早建立檢察官製度的法國、英國以及後來依照法、英兩國模式的德、日、美,還有中國清末開始的檢察製度,都沒有出現過“檢察員”這個稱謂。法國1670年頒布的刑事法律的敕令規定,在最高審判機關中,設立檢察官和輔助檢察官,這便成為現代檢察製度的起源。我國檢察製度以“書記員――助檢員――檢察員”模式,是當時隨著新生的政權應運而生的特定曆史條件下的產物,在中斷了近20年後又恢複,早已不合時宜。在與時俱進的今天,隨著《檢察官法》的頒布,理應注入新的內容,使之不斷完善和發展。
(一)建立新的晉升通道:助理檢察官10年→檢察官10年→高級檢察官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繼續推進司法改革,要求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原則,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製度,從製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一種特殊的職業,需具備一些其他官員所不必具備的特殊職業要求,如法律的專業知識,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從業技能,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等等。檢察“員”的稱謂不能準確地體現檢察“權”的意思表述,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檢察官”、“檢察員”稱謂上的重複混亂,影響檢察機關在大眾心中的地位,檢察官的獨立身份也難以得到普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