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建龍 胡俠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改革一直走在檢察改革的前列,特別是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的實施,使公訴工作日趨專業化、規範化,公訴部門辦案人彙報案件工作的方式方法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我們現就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辦案人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彙報案件總結點滴體會,和大家共同探討。
基層院公訴部門辦案人彙報案件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對檢察院內部的案件彙報,是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在審查起訴部門全麵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的工作方案》等法律規定嚴格界定的,程序性很強。一般有三個層次:主訴檢察官辦案組案件討論會、科務會、檢委會。另一類是對檢察院外部的案件彙報。一般也有三個方麵:上級檢察院、同級政法委、同級人大。它在程序性上,特別是後兩個方麵雖不及前者強,但也關係到嚴格執法,協調配合、社會穩定的大局,不可掉以輕心。
一、對院內
1.主訴辦案組:普通的刑事案件。
2.科務會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改變偵查定性案件追訴漏罪、漏犯案件自偵案件不訴案件撤訴案件。
3.檢委會重大、複雜、疑難案件不訴案件撤訴案件。
△科內全體或主訴參加的對疑難案件的討論會
二、對院外
4.上級院:涉及定罪量刑及管轄的疑難案件。
5.同級政法委:公、檢、法三家或兩家之間對案件定罪量刑或訴訟程序在操作層麵上認識不一致的案件。
6.同級人大:①在當地有影響的案件②領導批示的案件③當事人反映的案件。
△其他領導部門參加的案件聯席會
△專家對疑難案件的谘詢會
案件彙報的對象不同,側重點亦不同。現按上述所列各個方麵分別總結如下:
1.主訴組。現基層院一般都是一名主訴帶2-3名助手組成一個辦案組。其中助手也辦一部分案件,但主訴要在權限範圍內對辦案組的所有案件從事實、證據到定性處理負全責。所以主訴承接的所有案件,無論主訴本人承辦,還是其助手承辦,審查完畢後都要向主訴辦案組彙報。先由承辦人拿出個人意見,組內成員討論,最後由主訴決定。必要時,組內討論可邀請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主訴參加。承辦人彙報案件時要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關於審查案件的事項逐項詳細彙報。
第一,收案時間、案件性質、案件來源、包括具體的偵查單位或偵查員。
第二,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這裏要特別注意戶籍證明和本人供述是否有矛盾;14、16、18歲年齡的界限;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的相關證明;是否構成累犯;嫌疑人對采取強製措施的簽字時間,是否有違規羈押和超期羈押情況等。
第三,辯護人身份情況。
第四,被害人身份概況。是否是未成年人,有無訴訟代理人,是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罪名和運用的法律條文以及案件偵破情況。
第六,辦案人審查的事實、情節、罪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是否和偵查認定的有差異。這裏要特別注意作案地點是否屬本地管轄;犯罪認定的贓款數額是否有新的規定;有無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或酌定情節;共同犯罪中,是否有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情況;是否有漏罪漏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