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無罪判決與民事賠償(1 / 2)

馬長遠 曲海霞

2000年9月30日肖某在西安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桑塔納轎車,與習某、李某(習、李二人係夫妻)、張某一同由西安向延安方向行駛。當車行至西包線169km+98.74處時,翻入路左深溝,四人全部被甩出車外,造成習某、李某、張某死亡,肖某重傷、車輛報廢的特大交通事故。經銅川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鑒定定損委員會(2000)第032號車輛技術鑒定結論認為,該車轉向、製動合乎技術要求。2001年1月4日,宜君縣交警大隊(2001)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肖某駕駛肇事車輛,因雨天超速行駛,製動減速時,車輛橫滑、臨危采取措施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某不服,請求複議。銅川市交警支隊(2001)第016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維持了宜君縣交警大隊的認定。

2002年12月,宜君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肖某提起公訴。庭審中,控方提供的證據證明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搜救經過及現場交警詢問肖某其承認駕車的事實;而辯方出庭證人馮某某、武某某則證明肇事司機不是肖某,而是死者習某。因指控證據缺乏排他性和唯一性,宜君縣法院以證據不足宣告肖某無罪。

2003年4月8日,死者習某、李某的父母和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司機肖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一、二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均認定肖某是肇事司機,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搶救費、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項共計12萬餘元。

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民事判決認定其是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同一法律事實,刑事和民事的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當事人肖某不服,其申訴理由為:刑事判決沒有認定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宣告其無罪,民事判決應以生效的刑事判決為依據,也不能認定其是肇事者並擔負賠償責任。

肖某的申訴理由提出了這樣一個法律問題:同一法律事實,刑事判決未確定的事實,民事判決能否確認?也就是說,無罪判決在相關聯的民事訴訟中有無證明力?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關於民事訟訴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四項: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也就是說,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在後訴的案件中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判決有罪,就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且是被告人所為,而且該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不能被推翻的。正如刑訴法專家陳光中教授所言:有罪判決必須要百分之百真實。因此,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具有絕對的證明力,在後訴相關的民事案件中應直接被采信,不允許當事人再舉證推翻。而無罪判決,尤其是證據不足的無罪,並非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而是因為現有證據不能必然地證明其犯罪事實的,推定其無罪。被宣告無罪者並不能以此完全對抗受害人對其提起民事侵權之訴。著名的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認定其無罪,而在民事侵權訴訟中被判負有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國現有法律,同樣會作出上述似乎相互矛盾的刑、民事判決。筆者前不久在網上也看到類似的案例: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判決一起威逼小姐跳樓案。在刑事訴訟中因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殺人凶手”被判無罪,在相關的民事賠償訴訟中卻被判決向跳樓女青年賠償3.8萬元經濟損失。因此無罪判決在相關聯的民事訴訟中可能沒有證明力,同一法律事實,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結果雖不同,但並不矛盾。因為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和證明標準與民事訴訟不同。

一、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是客觀真實,而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是法律真實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證據法或證據規則,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這個“事實”必須是客觀事實。因為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公訴方,公訴人必須將被告人有罪證明到客觀真實的最高程度,否則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將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判定。僅以上述交通肇事案為例,公訴方顯然尚未將自己提出肖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證明到客觀真實、無可置疑的程度,也尚未將通過證明被告人有罪、將免除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責任的“無罪推定”加以推翻,現肖某辯稱自己不是肇事者,二名證人也證明肖某不是肇事司機,控辯雙方的證據相互矛盾,公訴方又無相反的證據予以排除。由於公訴方的指控達不到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法院隻能適用無罪推定的原則作出有利於肖某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