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淺談質證在鑒定中的應用問題(1 / 2)

劉鐵泉 蔡勝利 徐紅星

質證,按《辭海》解釋是通過提出問題要求回答來查證真相。質證活動自古有之,但是,當初人們並沒有將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法律上加以界定。隨著社會的進步及庭審方式的改革,質證一詞也越來越多地使用在司法實務和學術著作之中,似乎已成為庭審的專有術語。所謂質證,從廣義而論,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借助各種證明方法,旨在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材料采取辨認、質疑、說明、解釋、谘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在我國,立法以及審判實踐上均采取狹義的質證,即僅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采取對質核對的各種有關方式。筆者不想在此對“質證”的各種解釋做過多的評判,隻想借用“質證”這一獨特的證明問題的方式談談質證在鑒定中的應用問題。

鑒定是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或律師委托、聘請,以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檢驗手段對作為鑒定客體的證據事實進行檢驗、識別、判斷並得出結論的過程,是對證據事實的某種屬性或外表形態特征進行的再認識,以揭示其與案件事實是否存在某種內在聯係,對於協助各方評判、認識“專門性問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鑒定結論因其獨特的證據價值,已廣泛的應用刑事、民事、行政、仲裁、調解等刑事及非刑事案件當中。鑒定的應用,不僅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權益密切相關,而且以其科學性、權威性成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屏障,被人們喻為庭前小判決。

鑒定過程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環節較多,包括對法定證據的收集、固定、檢驗、鑒別,對證據材料全麵性的審查,對證人證言取舍,專業技能的應用以及綜合專門知識對證據的再認識等。鑒定過程稍有不慎,將導致鑒定結論的失誤,繼而影響案件質量,影響法律的公正。因此,鑒定結論的出具應慎之又慎。然而,現有的司法鑒定體製是在舊司法體製模式下建立起來的,鑒定機構分設於公、檢、法、衛生、院校等係統內,缺乏統一的管理。鑒定人良莠不分,水平參差不齊,鑒定機構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加之特有的行政隸屬關係,使鑒定機構難保中立,有的鑒定機構為了本部門的利益,常常不惜犧牲鑒定科學性,隨意出具鑒定結論,一個案件出具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鑒定結論。筆者認為,上述現象的存在有其多方麵的因素,但缺乏對檢驗鑒定活動的有效監督是其主要原因。

那麼,如何實現對檢驗鑒定活動的有效監督,保證鑒定結論客觀準確呢?筆者認為,在鑒定中引入質證程序無疑是一條有效途徑。

一、質證在鑒定中的必要性及其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鑒定結論在七大法定證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常常被作為刑事案件定案和非刑事案件處理的直接依據而得以廣泛應用。因此,其準確性極為關鍵。然而,鑒定結論的得出又是一個複雜過程,它是鑒定人根據委托方或當事方提供或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筆錄等)運用其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依據相關標準對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個人判斷。要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首先要保證各方提供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準確性。質證的特點在於“質”,即對證據提出質疑和質問,並且這種“疑”和“問”都帶有當麵對抗的性質。通過質證,使證據愈辯愈明,是非曲直愈辯愈清;另外,通過質證可實現對鑒定活動有效監督。其現實意義具體表現如下:

1.有助於全麵掌握鑒定資料,發現事實。質證通過一方提出問題要求對方回答而發現問題,通過駁斥對方的觀點、主張,發現證據材料的偽謬和不足之處,從而使爭議的事實和證據細節逐漸暴露,使鑒定人更加全麵的掌握證據並判斷鑒定證據的真偽,查明真相,認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