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論思考:解決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的必要性(2 / 2)

經濟學中對成本問題的思考有一個角度是在機會集合範圍內以替換的形式進行的,即獲得某物品而不得不放棄的另外一種物品的數量。依照此觀點,訴訟程序的成本應當包括人力資源、物力資源、財力資源、時間資源。所謂收益,就是一定的投入產出的成果。訴訟程序的收益包括物質性收益和倫理性收益,其中倫理性收益包含有社會秩序的回複、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正義的弘揚等內容。由於訴訟成本與效益涉及經濟和非經濟兩種價值體係,訴訟程序的效益的考量因素包括了訴訟程序投入的經濟合理性、訴訟程序的產出能否滿足程序參與者的願望和目的以及訴訟產出的社會效果。我國學者也認為恰當的審判程序不僅應當通過裁決使資源分配達到效益極大化,而且審判程序本身必須做到盡可能降低成本提高判決收益。

知識產權案件由於涉及學科領域範圍廣泛,專業化程度較高,對審判組織的構成和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各地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高學曆審判人員比重大已成為一大特點,不能不稱其是一種高成本的審判,但同時由於案件當事人文化層次高,又大都關乎知識產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乃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大,因而它又是高收益的審判。但如果司法製度不科學、不健全,審判中的民刑衝突等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則無疑會造成高成本低收益,甚至因權利救濟失當而減損了國家司法公信力並造成負收益。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民刑衝突出現的大量的程序性內耗,使訴訟成本激增,既疏於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又浪費了大量的國家訴訟資源,探索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的合理解決途徑正是對節約知識產權審判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積極嚐試,也是對知識產權法特性之一鼓勵創新、強調效率的有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