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現行涉訴信訪的理念的反思(1 / 1)

信訪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臆想的事業,它所要回應和關注的是社會的需要。它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了一種在法律係統外部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它為黨政、行政對司法活動的調整與幹預提供了製度化空間和正當渠道。而且,在有時司法狀況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下,國家、社會、下層百姓幾乎一致認為對它進行體製性的“約束”是必要的,因此,信訪製度的重要性又不斷被強調。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一方麵,通過信訪,實質正義的目標可以部分地得到實現;但另一方麵,這一過程恰好是以犧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現代法律賴以取得合法性基礎的程序性價值為代價的。

隨著司法體製改革的推進,現代司法理念的導入,對法院信訪職能的認識理念常常搖擺不定,需要我們去反思。

(一)涉訴信訪與司法權威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有控告、申訴、舉報的權利,與之相對應的是,三大訴訟法對申訴或申請再審做了相應規定。但是如何保證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得到正確的體現,卻沒有具體的法律來規範、製約。所以出現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申訴無限、終審不終的現象破壞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有學者認為信訪製度的存在消解了法院的權威。由此就有疑問:法院的權威是靠廢除信訪樹立起來的嗎?信訪製度是一種重要的有著深厚社會基礎的國家製度,但其存在往往以抑製法律的自主性活動為代價。因為它一方麵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係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一方麵又為對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幹預提供製度化的正當渠道。但司法權威的樹立歸根結底要有良法和秉公執法的高素質群體,要革除司法體製的弊端,消滅司法本身的不公,樹立法院的公信力以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信訪者就會大量的減少,信訪就會自然地走向衰落。可以說真正消解國家的司法權威性的是司法體製的弊端和司法本身的不公。

(二)涉訴信訪存廢與涉訴信訪興衰

居高不下的信訪已經成為上下各層領導重視的社會問題,大量的涉訴信訪給法院的審判秩序帶來影響,有學者主張要消滅信訪現象,最好的辦法就是廢除信訪製度。而司法機關對完善涉訴信訪的終結機製也產生了強烈的要求。有些法院在這方麵走在前列,出台了終結信訪的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的相關規定。廢除信訪製度,勢必帶來更多的問題。因為無論信訪終結機製如何運行,當事人不服終結信訪的決定,仍到處上訪怎麼辦?終結信訪的權威性如何體現?因此,我們認為,在司法權威還沒有完全樹立之前,麵對涉訴信訪可能長期存在的現實,可以做的不是取消法院的信訪工作,而是采取得力措施,逐步有效地限製並縮小這種非訴糾紛的範圍和影響。如何既保障公民憲法上的申訴權利,又維護司法的穩定性和判決的既判力;如何既依法對待合理的信訪,又裁判無理的纏訴,或許可行的辦法是按照現代法治的要求建立功能上可替代的製度,並以製度為依托,培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對此,提出以下三方麵的思考:(1)通過立法,確立無理信訪的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針對當前對申訴信訪處理乏力的局麵,是否能夠通過立法規定無理信訪行為的認定程序和製裁標準,使信訪既能反映群眾呼聲,又不至被濫用。(2)嚴格再審條件,建立再審之訴。嚐試建立將信訪導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通道,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再審立案難的問題,進一步縮小涉訴信訪的範圍,緩解涉訴信訪的巨大壓力。(3)通過創新糾紛解決機製,擺脫對訴訟的過分依賴。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雖有其權威性,但涉訴信訪的大量出現表明司法能力與公眾的期待不相適應,司法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能否創新糾紛解決機製,通過一些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如通過民間自助解決糾紛行為、仲裁解決糾紛行為來抑製涉訴信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