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信訪機製構建的幾點建議(1 / 1)

信訪案件居高不下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必要尋求減少控製申訴、信訪的現實路徑。國務院出台了《信訪條例》,各省也紛紛製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中央還建立了“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製度”,各地也出台了一係列諸如“各級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以及“信訪工作一票否決製”來促使地方領導重視並解決民眾的信訪問題,應該說這些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措施沒有考慮與周邊的製度相協調。比如領導接訪製。現在很多信訪者往往寄希望於某一領導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勝訴的砝碼。信訪者的這種清官意識也刺激了黨政機關領導的“公仆”熱情。不可否認,信訪製度功能的發揮,與主管領導的“個人意誌”具有較強的聯係,本質上仍然是一種“人治”的製度,社會問題與矛盾的解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主管領導是否關注以及處理措施是否有力,它訴諸的是個人的領導權威,而並非製度權威。為有效保障群眾信訪權利,使信訪工作進入良性循環,有必要在轉變信訪工作的理念、加強信訪工作的重點上理清思路。

1.以程序公開為出發點,推行信訪案件的聽證製度。“我們的世界已變得越來越錯綜複雜,價值體係五花八門。常常很難就實體上某一點達成一致。一個問題的正確答案因人而異,因組織而異。程序是他們唯一能達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們能達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證程序公正的程度,因為他們一旦同意了程序,則無論是何結果,都必須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帶來的結果。”讓信訪案件去接受公開的行政聽證、訴訟檢驗,效果可能完全不一樣。

2.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立足點,減少和控製涉訴信訪。當事人上訪,原因各有不同,但卻有相當一部分上訴人是出於解決實際問題。有些上訪人在求助無門、實際困難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到法院上訪;也有些上訪人的合法權益雖受到侵害或損害,但卻由於對訴訟規則無知輸了官司而上訪。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贏是法院工作者追求的終極目標,因此能為求助法院的弱勢群體解決實際問題,通過法院工作的向外延伸彌補訴訟規則本身帶來的缺陷,以求公正才是法院工作的最終目的。對確屬錯案的上訪案件,在進入法律程序的同時切實解決上訪人的實際問題。對從法律角度難以解決的上訪案件,另辟蹊徑化解矛盾。對法律無法支持,但上訪人確有實際問題需待解決的上訪案件要充分發揮人道主義和社會救濟功能。

3.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才是做好信訪工作的關鍵。法院的信訪工作不同於一般的信訪工作,它基於司法權的行使而產生,貫穿與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絕大多數信訪問題是在訴訟階段就已產生,隻是到了訴訟程序完結之後才顯現出來。一些矛盾如果積累到信訪時才去解決,就會失去工作的最佳時機,工作難度也會加大。一要從審判質量抓起,抓好審判質量要強調實體處理正確。二要強調程序運行規範。三要重視辦案效率。四要重視審判作風。以完善信訪工作機製為出發點,減少和控製涉訴信訪,建立案件排查製度。創新初訪處理機製。建立信訪案件聽證製度。建立信訪聯席會議機製。建立信訪工作流程規範。實行重大案件快速反應機製和重大纏訟案件特別處理製度。實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製度。

4.建立健全申訴信訪協調機製。對內要建立縱向、橫向聯動機製,完善立案信訪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參與的大信訪工作格局;實行申訴信訪由終審法院負責,不能上下推諉,哪級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哪級法院負責處理;對外要建立交叉聯動機製,注重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單位的溝通,及時交換信息,統一處理措施,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結語

信訪實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是一種對現代性的回應。它出現並長期存在於中國法律傳統卻不是偶然的,是法律製度合法化中的一個環節,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意識形態基礎。德國著名的哲學家黑格爾曾說過“存在即是合理”,且不論這句話是否為絕對的真理,但一種製度或現象的出現並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沒有一定的合理性,那麼該製度或現象就不會出現並存在。在中國,信訪製度的發展是按自己的邏輯前行,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這一過程顯然與那些強化這一製度的構建與廢除這一製度的構想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