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照花 陳平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人與人之間的聯係與交往愈見頻繁與便捷,故各人之單獨行為因偶然競合而致他人受損的機會也隨之加大。此類由各人之單獨行為因偶然競合而致人損害的情形在侵權行為法上稱之為“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對此,各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各不相同,理論界亦爭論不休。而在我國,一方麵由於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另一方麵由於我國民法理論研究較之西方起步較晚,迄今為止尚未形成定型、完備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理論。立法的不足與理論的滯後導致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舉措不定,類似案件往往得不到類似處理,主要表現有:在案件性質上,有的按共同侵權處理,有的則按單獨侵權處理;在責任的承擔方式上,有的判令行為人承擔單獨責任,有的則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圍繞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理論展開富有理性之思考與批判精神之研究,無論在理論上,抑或在實務上都具有現實之必要性。

在我國司法實務中,關於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很容易與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相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我國法律規範文件首次對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含義和責任承擔問題進行界定。根據這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則構成共同侵權,而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行為間接結合則不構成共同侵權。相應的所應負的責任形式也有所區別,構成共同侵權則負連帶責任,不構成共同侵權則負各自責任。此《解釋》的出台雖對司法實務具有重大的審判指引作用,但關於其中何為“間接結合”、何為“直接結合”,如何判斷“過失大小”、“原因力比例”與責任承擔的關係問題上,似有不可操作之嫌,且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對受害人保護不力的情形。基於此,本文擬從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損害後果入手,結合案例,重構其責任承擔規則,以求在司法實務中能更好地發揮此製度對於受害人的保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