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王西秦 巨豔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製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製度,二者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訴訟製度,存在著本質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交叉問題,此類案件涉及了兩個法律部門,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基於兩種法律關係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在審理上的先後順序等程序問題。行政先行?民事先行?抑或兩者合並審理?案件審理路徑選擇,直接影響著裁判的結果,關係到審判的效能。如何處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選擇合法、明確、符合審判效能、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審判路徑,是此類案件首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理論和實踐均應予以規範與明確的問題。本文從實踐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現狀以及案件審理的實然狀況入手,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路徑及程序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在審判實踐中,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交叉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民事訴訟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二是行政訴訟中涉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而具體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載體大多是作為證據出現在訴訟之中。
(一)民事訴訟中涉及行政訴訟問題的交叉現象
民事訴訟與具體行政行為並無直接的聯係,它的任務是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的參加之下,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由於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了當事人的某項權利的取得或行使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確認或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為人行使權利的依據,當事人為了證明請求司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合法性,必然要提供具體行政行為加以證明,而民事訴訟為了查清事實,依法也必須對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的依據進行審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正因為如此,具體行政行為才出現在民事訴訟之中,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任務,這裏就產生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交叉現象。
常見的交叉現象表現在以下方麵:
1.設立、變更、注銷法人、個體工商戶等行政確認行為,會對民事主體的產生、消亡、變更產生影響,從而使兩種爭議交叉在一起。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民事爭議,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交叉在一起。
3.處理相鄰關係案件、排除妨礙案件等民事案件,往往與建築施工許可、規劃許可等行政行為交叉在一起。
4.繼承法律關係、身份關係引發的民事案件,常常涉及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
5.民事侵權行為與行政侵權行為競合等,當然還有更多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甚至是行政不作為均可能引起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的問題。
(二)行政訴訟中出現的與民事訴訟交叉的現象
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行為時,必然涉及對民事主體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若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對行政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也會涉及對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而對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則是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這樣就存在行政訴訟中對民事訴訟領域若幹問題的審查,與民事訴訟產生交叉。
交叉現象大量存在於以下方麵:
1.行政確認行為涉及廣泛,很容易與民事爭議交叉在一起,尤其以對權屬的確認為甚。最常見的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
2.行政許可與民事關係密切聯係,也使得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極其容易交叉在一起。
3.行政裁決行為因涉及對民事糾紛的認定、處理、裁決,不可避免地使行政與民事爭議相交叉,尤其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裁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