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進合議庭負責製的構想(2 / 3)

(三)明確合議庭的職責權限,確保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現行合議庭審判模式的弊端表明,推進合議庭負責製,核心就是明確合議庭的職責,下放原本屬於合議庭的權力,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所謂明確職責就是要真正改變合議庭合而不議、議而不判的現象,合議庭成員要共同參加庭審、評議及案件的宣判等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共同負責,裁判文書要由合議庭成員核稿,共同簽名,共同承擔責任;庭審結束後要及時合議,形成合議意見,始終貫徹共同審判、共同負責的指導思想。而下放權力則是要充分尊重合議庭的合議結論,院、庭長參加合議庭討論案件,可以對重大疑難案件及時予以監督和指導,統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院、庭長直接行使審判權,應當通過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方式。具體講包括: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各成員必須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充分發表處理意見,不得棄權。評議意見一致的,以一致意見作出決定;評議意見有分歧的,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但應將少數意見記錄在案。借鑒外地成功做法,對下列第一審案件,合議庭意見一致的,可以由合議庭直接作出裁判:(1)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是非責任分明的案件;(2)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3)當事人撤回起訴的案件;(4)管轄權異議的案件;(5)駁回起訴的案件。對下列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意見一致的,可以由合議庭直接作出裁判:(1)依法應當維持原判的上訴案件;(2)依法應當改判的上訴案件;(3)調解達成協議的上訴案件;(4)駁回不服原審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案件;(5)駁回不服原審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6)駁回不服原審駁回管轄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7)準許撤回上訴或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8)駁回不服原審作出的民事製裁裁定而申請複議的案件;(9)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而發回重審的上訴案件。但對下列案件,合議庭一般不能直接作出裁判:(1)重大、疑難的案件;(2)同級黨委、政府、人大及上級領導機關提出建議或法律監督意見的案件;(3)社會公眾、新聞媒介予以關注的案件;(4)尚無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經合議庭評議後,主審法官應根據合議庭意見在十天內起草完畢裁判文書,合議庭全體成員必須對裁判文書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核並簽名,最後由審判長簽發,不再報送庭長、院長審批。對合議庭一般不能直接裁判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在十天內將裁判文書或評議情況報送庭長審批。經評議,合議庭對案件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無重大分歧的,可以多數人意見作出裁判,由審判長直接簽發裁判文書,不再報送庭長審批。若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合議庭不能直接作出裁判,審判長應將案件報送庭長審批,由庭長決定是否簽發或退回合議庭複議或提交主管院長審批。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實行合議庭負責製過程中,以合議庭一致意見作出裁判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負責;以合議庭多數意見作出裁判的,由合議庭持該意見的多數人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獨任庭必須執行,裁判文書由庭長或者院長簽發。

(四)加強合議庭管理,促進審判主體各負其責

實行合議庭負責製,絕不意味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放任不管,而是要按照合議庭負責製的要求,院、庭長通過旁聽庭審和列席合議庭合議評議案件及時、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合議庭審判。具體講,理順三個方麵的關係:

一是理順合議庭與院長、庭長的關係。實行合議庭負責製後,審判業務庭的工作方式發生很大轉變,庭長不再對案件進行判前審批“把關”,個人不得改變合議庭的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庭長對合議庭就可以撒手不管,放任自流。相反,院長、庭長在審判指導、管理、監督等方麵,仍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庭長的“五權”即提議權、建議權、複議權、監督權、檢查權仍需行使,合議庭要主動接受庭長的指導和監督,使合議庭與庭長形成職能互補、上下協調的關係。一方麵,要徹底改變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狀況,把向庭長、院長彙報案件還權於合議庭,合議庭也要勇於負起責任,不要時時處處依賴院長、庭長,上交問題,回避困難與矛盾。另一方麵,院長、庭長要充分發揮監督和谘詢作用。院長、庭長要轉換職能,成為審判工作的管理者、監督者。筆者認為,院長、庭長發揮作用,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1)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院長、庭長可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直接審理,取代聽取彙報所起的“把關”作用。(2)賦予院長、庭長判後的審判監督權,即認為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依照法定程度啟動再審程序。(3)合議庭評議案件時,院長、庭長可以列席,期間也可以提出個人意見,但該意見對合議庭不具有拘束力。(4)院長、庭長可以通過旁聽庭審、檢查法律文書、訴訟卷宗等方式,了解各合議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批評;對案件審限情況,可通過發督辦令等方式進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