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民事執行新機製,是我國民事執行改革前進的科學方向。本文在民事執行權的性質和構成的基礎上,運用政治學權力製約理論對民事執行權內部製約機製問題做了論述。經過分析論證,本文提出:在法院內部設立民事執行裁判庭,負責民事執行中產生的爭議問題,並對民事執行裁判庭的人員構成、審判程序等具體製度進行了構建。一方麵保障民事執行行為的公正性,另一方麵也是利用司法權對民事執行權中的行政權予以製約;對於民事執行實施行為中一些複雜、重大的民事執行實施行為應當由現在的執行局下設機構綜合處行使。綜合處應由法官和執行行政人員組成;依據權利製約權力理論,本文認為應建立執行救濟製度。同時針對民事執行權的不同權力屬性提出了不同的救濟渠道。最後,文章提出應加強對執行行政人員的監管,並對完善我國執行人員懲戒製度提出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