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麵衡定原則。即法院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權衡一切量刑情節,確保每一量刑情節都應得到實際評價。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對所有情節同時兼顧,等量關注,準確評價,綜合權衡。準確把握好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的地位和關係,不可輕視酌定情節,更不能否定酌定情節。當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並存時,優先考慮法定情節,尤其是應當型情節。一般的酌定情節對量刑的作用要小於法定情節,尤其要小於應當型情節。但是,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酌定情節的作用也可能大於法定情節。如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積極退贓,積極挽回損失等酌定量刑情節。在沒有法定情節的案件中,酌定情節便成為了量刑時主要考慮的情節,但酌定情節隻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的單功用性,不能賦予其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多功用性。
(2)綜合分析原則。即法院在裁量刑罰時,對個案中的多種量刑情節必須逐一進行定量分析,以科學的方法求解一個最佳適度,從而得出一個總體性結論。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對多種情節並存時,不能片麵強調、誇大某個特定量刑情節,而應對每個情節定量分析,綜合評價。當多個從輕處罰情節並存時,在法定刑幅度內,相對增大從輕處罰的分量,但不應當將數個從輕處罰情節折合為一個減輕處罰情節;當多個減輕處罰情節並存時,首先選擇與案件相當的法定刑幅度最鄰近的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然後再根據減輕情節的具體情況和數目,逐步增大減輕刑罰的分量,法定量刑幅度可依次下延。但數個減輕情節不能合並為一個免除處罰情節;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並存時,在法定刑幅度內,采取從寬幅度大的情節吸收從寬幅度小的情節的吸收法進行裁量。當從重與從輕情節並存時,在不考慮從輕與從重情節的情況下,在該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然後先考慮從重,對確定的基準刑進行第一次修正,再在此基礎上酌情從輕,對基準刑進行第二次修正;當從重與減輕處罰情節並存時,應當先予減輕處罰,然後在此基礎上予以從重處罰;當從重情節與免刑情節並存時,應首先考慮免刑情節,然後再考慮從重情節,並盡可能地縮小從重處罰的分量,但一般不宜最終決定免除處罰。可在對免刑情節和從重情節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在原來的量刑幅度內決定一個較輕的刑罰;當加重與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並存時,應首先考慮加重情節,再考慮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
(3)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即指在定罪過程中已經發揮過作用的具體事實情況,在量刑時不能再作為處刑輕重或是否處刑的依據。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對案件中的某一特定事實情況不能既作定罪情節又作量刑情節,必須嚴格劃清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之間的界限。兩者涇渭分明,不可交叉或重複使用。
(4)程序公開原則,即法院在裁量刑罰時,其量刑過程應當向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保持必要的透明度,使訴訟當事人更為充分有效的參與。具體來說,應當包括量刑的程序公開、量刑的理由公開和量刑的標準公開。量刑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訴訟活動,其結論構成刑事裁判的重要部分,當然也要求量刑結論真正建立在公開的庭審之上,並且在裁判文書中闡明量刑理由。量刑程序公開與庭審公開、證據公開、裁判文書公開一樣,都是審判公開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量刑程序公開還是確保量刑公正實現的重要途徑。這一原則要求:法官在庭審中,堅持定罪的事實、證據與量刑的事實、證據並重,與量刑情節有關的所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都應當當庭進行舉證、質證。要充分保障辯護人及被告人關於量刑方麵的舉證、質證權利,允許其就被告人從輕、減輕的考慮因素提供證據和意見,並允許與公訴機關能在量刑方麵上更多地進行辯論。此外,對於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允許其在法庭辯論階段對量刑發表意見,以有利於強化被害人對量刑結論公正性的認同度。在裁判文書中詳細說明量刑理由,將量刑理由作為單獨的一部分進行表述。在量刑理由部分,首先應當明確按照被告人罪行所應處的量刑幅度,然後對關於量刑的事實因素進行闡述,在闡述影響量刑的因素時,對於法定情節應當引用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對於酌定情節應當進行說理。同時,還應當對控辯雙方關於量刑的意見予以表述並闡述是否采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