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範量刑的建議和對策(1 / 3)

伴隨著近年來司法改革的進展,關於量刑製度改革的呼聲逐漸高漲,刑罰裁量再次成為刑法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與以往不同的是,司法機關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熱情。一方麵是因為,經過長期的理論研究發現量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另一主麵也與我國量刑失衡問題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審判結果不滿、司法公正的實現受到嚴重製約的現狀不無關係。為了實現量刑的科學化與規範化,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近年來加強了對量刑活動的研究,先後出台了涉及量刑的司法解釋和會議紀要,發布了較多的司法判例。一些地方法院在積極調研的基礎上,還製定了成文的量刑規則。盡管這樣,量刑不規範等問題仍未徹底消除,而且仍在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因此,有必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變現狀。

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量刑問題,關鍵是要完善現行量刑方麵的各項刑事立法,同時由最高法院製定《量刑指導規則》,從刑事立法上的重大修改解決量刑方麵存在的問題是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徑。但是,要出台一套科學、規範、可行的量刑規則,需要長時間的調研論證,而決非短時間內能夠解決。我們與其坐等,不如采取主動,在現有量刑方麵的法律規定框架內,深刻領會立法精神,更新理念;同時,從實際出發,開拓思路,積極探索,製定切實可行的措施。

(一)摒棄錯誤觀念,樹立慎刑、公正、人道的刑罰理念

價值觀念是行動的先導。沒有一定的觀念作為基礎,公正、均衡的量刑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實現。檢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不難看出,刑事司法人員量刑觀念上的認識誤區,是造成量刑失衡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樹立先進的司法理念對量刑適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1.樹立慎刑觀念。以什麼作為21世紀刑罰的價值觀念?有學者認為:在“預防犯罪為主、懲罰犯罪為輔”的刑罰理念已成為當今世界立法、司法、執法的主流,刑罰的單純懲罰主義功能和報應主義思想趨於減弱,刑法的寬容與人道越來越被人們接受的今天,慎刑作為21世紀的刑罰價值取向的主要內容,應當是正確的選擇。我國最早在西周時期就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思想。唐朝貞觀時期,這種慎刑思想更是達到了頂峰。唐太宗李世民製定了“九卿議刑”和死刑在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的“五複奏”等一係列體現慎刑觀念的司法製度。這些司法製度的製定,為當時的政治、經濟、治安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後來的貞觀之治、開元盛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慎刑思想不僅是安邦之道,而且也是刑罰理性主義和人道主義的要求。慎刑思想體現在當代,就要求法官量刑時必須慎重,依法裁量,嚴禁恣意用刑和濫用刑罰。

2.樹立慎刑觀念的同時,還應樹立公正觀念和人道觀念。公正觀念是法官量刑的根本價值觀。它要求法官公平裁判、罰當其罪,防止感情用事和量刑失衡。人道觀念是法官量刑的人本價值,它要求法官注重保護人權,講究寬容和道義,裁量刑罰應與人的本性相符合,盡可能寬緩。陳興良教授曾言:“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於刑法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隻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刑之道也。”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必須樹立這些觀念,摒棄與之不相適應的重刑主義思想和重定性輕量刑的思想;必須嚴格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結合“寬嚴相濟”等刑事政策,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符,罰當其罪。特別是對同一地域的刑事案件,裁量刑罰時應盡量在空間上保持均衡,在時間上保持穩定,性質、情節相同的案件應適用同等刑罰。防止和避免筆者以上所列舉的案件性質、情節相同,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裁量刑罰時出現偏差的現象。另外,在“嚴打”時期,更應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在“嚴打”政策的指導下,對屬於“嚴打”對象的,應對其量刑做到嚴之有據、嚴之有理、嚴之適度,但刑罰適用和裁量上不能大起大落,相差懸殊,否則會造成量刑的不適當和不平衡。

(二)在本地區範圍內盡快建立量刑規範機製

在最高法院未製定統一的量刑規則之前,當務之急是各地法院應借鑒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和江蘇省薑堰市法院在製定量刑規則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既規範又便於操作的量刑規則,對本地區的量刑進行規範。

筆者認為,量刑規則應涵蓋量刑的具體原則、個罪基準刑的確定、量刑情節的量化以及量刑步驟等內容。

1.明確量刑具體原則。哪些是量刑的基本原則,刑法學界有不同的提法。有二原則說、三原則說和四原則說,而具體的原則又有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個別化原則、刑罰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公正性原則、以事實為根據的實事求是原則、以法律為準繩的法製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量刑輕緩原則等。作為量刑的具體原則,它必須具有直接指導性、必要性、專門性、實踐性、一致性的特征。基於此,筆者認為量刑具體原則應為:全麵衡定原則、綜合分析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和程序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