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文書的藝術生命――至真、至善、至美(2 / 3)

裁判文書是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得出結論的作品,除了運用正確的概念,運用法言法語進行嚴密的邏輯推理,運用證據規則對待證事實進行論證,運用說理的方法對結論給出理由以外,還需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度”的把握:尋找格式規範性與創新性的最佳統一;尋找事實與法律的完美契合;尋找精確性與模糊性的結合;尋找法律適用統一性與個案調整的最佳結合;尋找法律與情理的最佳結合;尋找莊嚴與生動的結合;尋找簡潔質樸與繁複的結構的結合;尋找司法權威與人文關懷的最佳結合;尋找法律理性與生活感性的結合;尋找價值多元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平衡。以“度”的妥當把握達致定紛止爭促和諧,追求社會正義與個案公正的統一、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遵循法律與勇於創新的統一、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裁判文書的圖景之解讀

在法學研究領域,最具價值和生命力的法律問題來自司法實務,來自具體案件。法官首先麵對的是形形色色的問題;其次是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條並不總能與紛繁複雜的社會現實一一對應,需要甄別與遴選;再次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無必然的邏輯聯係;最後,確定怎樣的歸責原則、處理方式是妥善和適當的。上述充滿智識性的活動,並非一個對法律條文倒背如流的法官就能順利快捷地完成。“公道的實現不僅要求有公道之心,而且還要有實現公道的智慧。公道是個需要實踐理性才能做到的價值,缺乏實踐智慧的人也許在口頭上談出許多關於公道的概念,但卻難以領會公道的真諦。”

一個優秀的裁判者,麵對糾紛,要將普遍的規則、抽象的法律妥當地適用於具體的個案,答案並非早就在心中。經曆了無數次的論證,並排除了合理的懷疑與不確定之後,才能形成內心的確信,才能將這種內心確信以言語的形式表述出來。而這種表述應當不是唯一的,它可以有不同的路徑與方式,展示了法官對語言文字的駕馭能力。

既然是文字作品,就有可能發生兩種形式的偏離主題。第一種是法官本人的內心確信未能通過語言文字完整、準確地表達出來,或詞不達意,或易發生歧義,或有失規範;第二種是閱讀裁判文書的人,可能會出現誤讀,就是說閱讀者並未真正領會製作者或者說語言文字本身想要表達、闡釋的意思。基於文字作品一旦形成,重要的就已經不是作者、而是作品本身這一特性,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就應盡力追求準確、精確、莊重和嚴謹,盡量避免他人的誤讀。

筆者嚐試以“寫、讀、聽、說”四字來概括裁判文書在不同階段所展示的不同風貌。

“寫”。在製作階段,裁判文書展示了法官對法學知識的宏觀駕馭能力、法規條例的甄別遴選能力、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發現能力及書寫的技巧與風格。在書寫的時候要使用正確的字、詞、句,正確的語法結構,形成正確而精當的篇章結構,應當注意避免存在邏輯障礙、語法錯誤、前後矛盾。避免貌似說理的無理強製,避免貌似智慧的武斷,避免貌似莊嚴的輕佻,避免貌似維護甲的權利,卻暗度陳倉,擴大了乙的權利,從而損害了甲的權利。

“讀”。在宣判階段,裁判文書成為了一種可以宣讀的語言文字作品。相信大家都知道文稿與朗誦稿在寫作上是有區別的。需要宣讀的判決書,應當句式整齊,節奏明顯,鏗鏘有力,順口悅耳,追求言語的流暢,要少用文言句式,少用長句,少用限製語過多的句子,遣詞造句要盡量通俗易懂。

“聽”。在宣判過程中,當事人所能做的事便是聽。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結論的得出第一時間傳達到當事人的耳中,他們傾聽、判斷,然後作出服判息訴或上訴的選擇。裁判文書首先得讓人聽得懂,聽得明白。

“說”。裁判文書送達後,當事人會表態、呼籲,陳述其想法和看法,訴說其對結果的接受或認同,詢問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是否實現,訴說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是否具有傾向性……一般的當事人在聽判後都會說,說給法官聽,說給律師聽,說給旁人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