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文書的藝術生命――至真、至善、至美(1 / 3)

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判決書是法官無聲的語言,是百姓實實在在的“法律”。一份裁判文書,如何才能達致“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獲得普遍認同呢?如果確如伽達默爾所言:“在具體生活情景中去認識可行事物的實踐知識所具有的完善性並不像技術中專門知識所具有的那種完善性。技術是可教的又是可學的,技術方麵的成就顯然不依賴於掌握這門技術的人從道德或政治的角度來看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但是,對於闡明並指導人的實際生活境況的知識和實踐理性來說,情況就正好相反。當然,這裏在某種程度上也存在著把某種普遍知識應用於具體情況這樣的現象……但是這裏無論如何決不涉及規律與事例的邏輯關係,也不涉及與現代科學思想相適應的對過程的預測和先知。”那麼,以實踐理性的思維方式去考量,裁判文書的製作確實並非一個規範的程式就可以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2年就發布了《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但是它僅僅是一個格式要求而已。有學者認為,在實踐中,“92格式”過於機械,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美、德等不同法域、不同法係國家也都沒有規定固定樣式的裁判文書,而是規定司法判決所應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內容或要素,規定衡量最低限度的一種標準是:“一個受過法律訓練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夠無須求助書麵判決以外的材料而評估判決在法律上的正確性。”裁判文書的製作雖有了固定的格式以及前輩的教導和指引,仍然是一項極具挑戰、需要智慧以及經驗的工作。

(一)以“四理”追尋司法之善、裁判之真

裁判文書對公正與和諧的追求,依賴的理性體現於:(1)法理。裁判文書要體現完備而合理的法律知識體係、審判理論、相關的社會性知識(如哲學思想),使得法律論證更具有說服力。(2)事理。以事實為依據,雖然我們永遠無法再現客觀事實,所能做的隻是無限地接近客觀事實的努力,在無法辯明事實時以法律上證據所能認定的法律事實作出裁判,我們內心確信,法律製度追求的目標是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一。(3)情理。裁判的過程中,很多時候需要法官對社會情勢、價值基礎、宏觀政策、乃至人們的背景、信念等因素進行考量。這些實質性的法律推理體現了一個法官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鄉土中國,老百姓所能接受的裁判,是他們認為合情合理、內心能夠認同的裁判。那些既沒有通曉法理的論證,也沒有震撼人心的道理與德行的裁判文書,隻是徒具形式沒有靈魂的文字的堆砌而已,連作品也談不上。(4)邏輯推理。裁判文書必須具備清晰的邏輯思維,常用的是三段論。一般要遵循嚴格的三段論格式,首先是大前提(法律規定),其次是小前提(個案事實),最後是結論(裁判結果)。三段論推理是最基本的一種,此外還有類比推理,如果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而運用類推推理。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一書中就提到了“類推適用,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同樣處理’,根據在於兩個案件之間存在類似性。”

(二)以“十結合”與“五統一”尋找裁判和諧之美

人們常說,藝術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當今世界,矛盾無處不在。學者徐昕曾引用狄更斯《雙城記》的開篇來概括我們所處的時代,概括當今轉型時期的法與司法:“那是最美好的時代,那是最糟糕的時代;那是智慧的年頭,那是愚昧的年頭;那是信仰的時期,那是懷疑的時期;那是光明的季節,那是黑暗的季節;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們全都在直奔天堂,我們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這,就是我們轉型時代的法與司法。”法律世界如是,裁判的世界亦如是。

筆者建議以矛盾分析的方法認真研究司法審判的自身規律,從而探得裁判文書製作命題的要義。裁判者要看到成文法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易變性的矛盾;立法者認識的有限性與社會生活的無限性的矛盾;法律規則的抽象性與具體案件事實相脫節的矛盾;法律觀念本身的不確定性與現實社會複雜性的矛盾……以矛盾的視角,並非僅僅強調矛盾的對立,而是揭示事物本身具有兩麵性,要注重調和其矛盾的對立,在統一中求得和諧與穩定,在定紛止爭的過程中展示司法之美、裁判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