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文書的法治使命――公正與和諧(1 / 1)

法治的理想在於實現社會正義。而司法則擔當了分配權利以確立正義、懲罰罪惡以伸張正義、補償損失以恢複正義的曆史使命。遺憾的是,我們雖然可以從自身經驗的感知中能體會到公平與不公,但迄今為止,卻難以給公正確定一個公認的概念。在西方,法和正義的關係一直是法文化的核心問題,那麼,正義也便成為法學家們永久的話題。博登海默在對正義做出評價時寫道:“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期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態,並且具有極不相同的麵貌。當我們仔細查看這張臉並試圖解開隱藏其表麵之後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

盡管人們對於正義是什麼,仍未達成一致,但這並不妨礙人類對於它的孜孜以求。我們也許可以對正義作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劃分,來更好地理解什麼是正義。形式正義與平等緊密相關。德國法哲學家考夫曼指出,正義的核心是平等。平等既包括案內平等,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平等、權利平等,也包括案件外平等,即“同等案件同等對待。”實質正義有賴法律體係自身的和諧,將正義作為法律的首要價值。公正的觀念和要求是具體的,它意味著各方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平衡和協調。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談到作為和諧社會內容的公平正義涵義時說的:“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司法是社會矛盾調處的最後一道底線,所以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就非常之高。司法公正的評價主體有三:一是司法官員的自我確信,連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裁決,必然會產生問題。二是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盡管法律裁判的客觀結果無法使各方當事人都滿意,但是對於司法過程的公正與否,當事人還是能夠得出相對公允的評價。三是社會的普遍認同,這就不是某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或其結果的反映,而是一係列司法活動給人們的一個總體印象。在整個評價體係中,雖然社會受到個案結果的直接影響最小,但卻是唯一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而且,隻有取得整個社會的認可,確立司法的權威性,依法治國才有社會基礎。當然,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還包括程序公正。“如果審判是歸結一種毫無意義的形式,那麼這種空洞的形式就沒有任何獨立的意義。”可見,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

“我們生活在一個變幻不定的世界裏。現行的法律體係即使適合今天的文明,也不可能滿足明日文明的需求。社會是變動不居的。正因為如此,在此變動不居的條件下,法律不可能經久不變……無論我們是否希望,變化永遠存在。”法律要不斷地適用於新的情況,解決新的問題,法官在裁判案件時,麵臨著法律的選擇適用,為什麼是此法條,而非彼法條,為什麼現時選擇此法條,而過去引用了彼法條,在裁判時,麵臨著選擇,以及選擇理由的論證。身為法官,要深知自己的裁判文書在裁斷糾紛的同時,是在特定的人群中依法分配某些利益,是為人們的民事行為提供一個範本,並且會為今後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一個參照,是在輸送公正這樣一種司法產品,是在傳播公正這樣一種司法理念,這才是裁判的價值所在,法治的價值所在。每一次裁判都是公正的,每一個裁判結果都是公正的,每一次裁判文書的製作都是堅守公正理念的,才能逐步、長期達致公正。

透過司法審判規律的研究,結合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追溯人類的發展曆史,我們不難看出,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心環節,甚至可以說是法律的生命線。

既然裁判文書不僅反映案件的全貌,還是法官向當事人表明國家意誌和司法態度的一種重要語言形式,那麼公正與和諧,是法律的追求,法治的追求,法官的追求,也是裁判文書的法治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