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生活的場景(1 / 1)

“實踐法學從基本的思維方式和立場上是與實踐哲學一致的,隻是實踐法學所麵對的對象世界是法律生活,而實踐哲學的對象世界則是人的存在及其生活。然而,法律生活在其本質上也是人的存在與人的生活問題,法律生活的最終目的也是讓人們生活得更好,這也可以看做是以人為本的思想理路。”武建敏上述關於實踐法學的研究與思考,為我們研究法學、探究司法審判規律、找尋裁判文書製作的秘密,提供了一種新的開放的思維路徑。

就讓我們把裁判文書放到法律生活的真實場景裏去,看看對於法院、法官、書記員以及廣大不同的受眾來說,裁判文書都意味著什麼。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最終結果的體現,是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宣示法律正義的司法產品。具體而言,裁判文書是法院結案的依據,向社會公示裁判理由的載體,宣示司法正義的產品,體現司法權威與公信的載體,審判獨立的體現,適用國家強製力的法律依據。

裁判文書是法律精神、法學理論、法官思維經驗的載體。對於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來說,裁判文書表明他對個案的調查、審理、詢問調解告一段落,是得出結論的文件。包含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關係的認定、法律的選擇適用、責任的承擔等內容,是用司法智慧裁斷糾紛的書麵文件,是審結案件的書麵憑據。對於合議庭的法官來說,是合議庭成員對案件不同或相同意見的最終定論的公開發表。

對於個案的書記員來說,裁判文書是裝訂卷宗的依據,是法官對該案的法律意見的定型化成果(這種意見在訴訟的過程中具有不確定性),是法官的法律思維的具體化結果。

裁判文書是法院和社會直接的聯結點。裁判文書是表明法院對其審理的案件最終態度的唯一載體,是法院裁判案件、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對於訴訟參與人來說,裁判文書宣告了訴訟的結果,表達了法律的肯定或否認,支持或不支持,是請求權的憑證,是申請強製執行的依據,宣告了審判程序的終結,是上訴審的依據。對於他們的律師來說,是他們為自己當事人爭取的權利或利益被法律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對於社會大眾來說,宣告法院對一起具體糾紛(個案)的司法認知,傳達某種法律信息(這樣的案件這樣處理),“為那些未提交司法的糾紛解決提供可預見的參照標準,並避免或減少潛在的糾紛。”

通過以上對裁判文書製作主體、受眾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某一個個案經過依法處理,裁判文書影響力的範圍不斷地輻射開去,從本法院內部向本司法區域,從當事人向當事人背後潛在的利益群體,從關注此類糾紛審理的一部分人向越來越多對此類糾紛抱以關注的人群,從媒體到全社會,從法律職業共同體到普通公民……裁判文書可能流向的渠道大致有:從一審法院到二審法院,從法院到當事人,從當事人到當事人的家人、朋友,從當事人到媒體,從媒體到更廣泛的公眾,從審判庭到執行局,從法院或當事人到檢察院,從法院或當事人到政府部門,從法院或當事人到各大銀行、證券公司、拍賣公司、房地產登記部門,從法院到各協助執行單位……所以用行走的語言來形容裁判文書的運動情形也不算不恰當。應當承認的是,一個司法產品的產生,對於廣大的受眾來說,持有各種各樣的看法,發出各種各樣的聲音,不僅是正常的,而是必然的。裁判文書,既要讓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通過簡單的、情感直覺的判斷,能夠理解並且認同,也要讓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其他人從法律職業的角度,通過職業直覺能夠理解並且認同。

從時間跨度來分析,一份裁判文書從原審到二審,甚至再審,再到執行階段,它必然經曆時間的考驗。當它歸入檔案庫,並且被標注上短期(30年)、長期(60年)以及永久的標記後,它更要曆經長久時間的考驗,這期間會有不同的人群來調閱、審看、評議,甚或有些裁判文書還會成為另一案件處理的重要證據。

裁判文書在法律生活的場景裏、在廣闊的空間裏、在長久的時間裏、在當事人的手中,傳遞著法治的信息,延續著法律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