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馮迎春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莉霞
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長東
不久前,陝西漢陰縣鐵瓦殿道觀慘案的製造者邱興華因慘殺11人被執行槍決。11名被害人家屬拿到人民法院判決書,但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則因邱興華“我願意賠,但我沒錢”的現實,變成一紙“法律白條”。山東青島某高校學生王某兩年前遭到搶劫,頭部受重傷,成了植物人,家人為其救治花費了50多萬元。案件很快偵破審結,但兩名被告人均係未成年人,無賠償能力,其貧困的家庭也無法支付高額賠償。類似這樣的事例全國不計其數,司法機關表麵促成的正義在被害人一方沒有得到切實的體現。加害方沒有實際給付能力,受害人無法及時獲得賠償。在遭受精神重創的同時,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屬經濟上陷入極度困頓的境地,進而引發涉訴上訪,哄鬧審判機關甚至衝擊政府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甚至出於絕望轉而對犯罪人及其親屬乃至社會進行泄憤報複,釀成新的違法犯罪。這種狀況不僅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也與我國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相左。對被害人救助的缺失,某種程度上就是對被害人的再次傷害。根據公權力行使法則,在私力救濟難以企及的地方,國家公權力救濟就不應當缺席。因此,完善司法救助製度,既可以讓當事人切實得到法律的保護,有效緩解特困群體所麵臨的生存或正常生活危機,又可以消除他們心理上的憤恨,減輕他們的精神傷害,彌合受損的社會關係,更是國家履行扶弱濟貧、運送公平正義責任的體現,是充實和諧基礎的多贏之舉。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價值理念和基本的行為準則。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物質財富的擁有,可以有先後之分;但司法正義的獲得,不能有先後之別。”“司法救助是社會主義救助製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和諧。當前全國各地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分化現象也在加劇,在廣大的農村、偏遠的中西部地區很多訴訟當事人是不識字的農村居民。如果沒有對困難群眾特殊的製度保護,法庭就容易變成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強者和弱者在形式正義麵前會很難獲得實質正義的平衡,這絕對有違司法的初衷”。
國家司法機器正常恰當地運行運轉,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是從人道主義和慈善的角度出發為特困群體提供有效之司法救助。“一個具有良好秩序的國家,所有的公民都有獲得法律信息、獲得專門司法人員意見和法律服務的平等權利”。一般來說,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特別是在成文法國家,公民所應享有的司法救助權利,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在憲法原則之中。而我國,既沒有憲法的原則規定,又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司法救助工作依據的僅是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一些規定,使司法救助工作幾乎處於一種無章可循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