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滿足特困弱勢群體的渴求,緩解社會矛盾的實際需要
司法的宗旨在於保障人權,因為“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朱?基總理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公開提出了弱勢群體的概念。“在司法地位方麵,麵對強大的司法職權和龐大的司法機製,同樣存在的弱勢群體熱切地期望能得到司法救助救濟。中國政府曆來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也預示著司法救濟理論大有發展前景。”同時在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通過實施司法救助,可以大幅度地化解矛盾糾紛,減少這部分人對改革的不滿,消除對立麵,構建相對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可以更好地體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彰顯社會主義司法和諧
亞裏士多德說過:“穩定的國家是以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為基礎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當今世界各國公認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從憲法誕生那天起,就成為憲法的靈魂,深入人心。不允許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許有任何淩駕法律之上的特權。“憲法平等權所蘊涵的法製理念深邃、高遠。讓‘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在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係中得到充分體現,並通過程序公正確保得以全麵實施”,就必須製定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救助製度,並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以彰顯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和法律的良知。
司法和諧與社會公平密不可分,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工作時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製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肖揚院長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並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顯而易見,這種“司法和諧,並不隻適用於民事司法,同樣也適用於刑事司法和執行。‘建立司法救助製度’,正是對這樣一種司法理念的具體而生動詮釋”,也是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內容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
(三)可以更好地體現“司法為民”要求
關注弱勢群體是我黨“執政為民”的體現,那麼對弱勢群體實行司法救助則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要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就必須實行司法救助。2005年4月,最高法院在《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中,擴大了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主要體現在:(1)“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訴訟,列入司法救助範圍。這有利於彰顯社會正義,弘揚正氣,提高社會道德水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2)目前我國進城務工人員較多,他們中的不少人由於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等原因,容易被雇主拖欠工資,甚至因工傷殘也難以獲得賠償,應將他們列入司法救助範圍。(3)“現在我國的國企改革已經進入‘深層區’,在各地企業改製、重組過程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突出。”尤其是因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拖欠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引發了一係列的問題,應屬司法救助範圍。(4)由於我國市場監管製度不夠完善,食品、藥品、家庭、農用機械等假冒偽劣產品充斥於市場,造成了傷害事故或死亡發生。將此類案件列入司法救助的範圍,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5)由於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原因,在現實生活,一些群眾雖然生活在“低保”線上,由於身患嚴重疾病,致使本人及家庭陷入貧困,故他們應視為司法救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