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司法救助製度存在的問題與困惑(1 / 1)

(一)立法嚴重滯後

司法救助製度是一個國家民主法製化進程的重要標誌,是衡量一個國家現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標準之一。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司法救助法》。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者司法救助條例、規定和辦法。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救助措施的製定者,又是具體司法救助工作的實施者,這種製定者與實施者兩位一體的做法,有悖於公平之理念。“由於缺乏規範的司法救助製度,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沒有監督,缺乏製約,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二)方式過於單一

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僅是當事人能夠進入司法這道門檻,也不僅僅體現在訴訟費減、緩、免交等經濟層麵上,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行使權利時遭遇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或無力、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對他們提供法律知識以及具體操作方麵的救助,否則極有可能無法實現權利、維護權益,而對他們經濟上的救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在這個層麵上的司法救助,目前僅限於法律援助中心對部分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上。

(三)操作不具體、不規範、不統一

《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及《人民法院對特困群體實行執行救助的規定》盡管列舉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範圍,但是,對類似“生活確實困難”等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

(四)對象、範圍狹窄

當我國獲準加入WTO,就標誌著我國進入了世界經濟體係,與此相適應,我國的司法救助製度也應當得到較大的改善和較快的發展。首先應當擴大司法救助的範圍和對象。如“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作為重要的法律關係主體,在受到侵害、符合一定條件,同樣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助。”

(五)製度設計不嚴格、不科學,司法救助方式、內容、範圍不明確

司法救助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的司法實踐,是實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司法保障的重要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麵,由於社會存在的人情關係,許多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案件冒用司法救助之名,被當作“人情”送給當事人,浪費了有限的國家資源。另一方麵,由於製度設計的疏漏,使得一些執行者在審查救助申請條件時,因為規定不明確而主觀臆斷,導致具有被救助資格的當事人得不到法律的救助。

(六)司法資源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隨著社會的進步,一方麵,廣大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當他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都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據統計,“我國6年內共有40萬人通過司法救助受益,司法救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逐年上升。”另一方麵,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可以用於司法救助的資源還很少,沒有足夠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來適應日益擴大的救助需求。這一矛盾的日益突出,必然影響甚至嚴重障礙司法為民政策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