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我國司法救助製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 / 1)

(一)應注意與法律援助製度之間的區別

法律援助製度規定總結起來,其主要作用是:(1)為實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保護,提供物質支持。(2)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3)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製度,促進司法公正。與司法救助不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司法救助製度是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時對訴訟中處弱勢地位的當事人予以適當幫助,有的學者主張應當將司法救助製度納入法律援助製度中去,實踐中一些國家也是這樣做的。而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司法機關處於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其對當事人的救助是有限的,不能偏袒的,而政府部門負責的法律援助則是對具體案件中弱勢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援助,出發的角度不同,實施的內容也有不同。新的《法律援助條例》剛剛頒布,司法救助這個概念不久前在我國提出,針對這些現實的情況,應將兩者區分開來。

(二)司法救助製度所采取的救助方式應遵循司法體製改革的總體要求

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司法體製改革的要求以及黨和國家關於政法工作的理論、方針、政府,司法體製改革應當堅持從國情出發原則,最廣大人民利益至上原則,司法獨立和司法監督相平衡原則,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吸取外國司法經驗又決不照抄照搬的原則,有利於提高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整體效能的原則以及統籌協調、循序漸進的原則。

我國司法體製改革就是要從最廣大人民群眾最為關注的問題入手,端正執法觀念,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解決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便利群眾訴訟,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從體製上、機製上和製度上保障司法和執法為民;切實做到代表和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結語

司法救助製度的建立,充分體現了人民司法工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質要求,既有利於各類案件的及時解決,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為維護實體公正創造了條件。既是對特困弱勢群體最大的安慰和幫助,又是匡扶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既是社會整體文明的需要,也是體現司法權威、法治文明及推進法治建設偉大曆史進程的需要。實施幾年來,對於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製度的完備與否,在一定意義上體現著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國應當在適應國情和基礎上逐步完善現有的司法救助製度,並配合其他社會製度共同作用,以提高我國的司法文明水平。